佘彥興 撰文
「借名登記」是指一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或權利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行為,常見的狀況例如:自己買了房子,卻將房屋登記在張三的名下;或是自己開了一間公司,卻找李四出面當公司負責人。雖然該筆財產或權利表面上是登記在別人名下,但事實上仍然是由原本的所有人對該筆財產或權利為支配、處分、收益,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借名登記」。
為什麼有人要把明明屬於自己的財產或權利登記在別人名下?原因有很多種,有的人是為了節稅,所以將自己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或是孩子有購買國宅的資格,父母親想承購國宅,所以就用孩子的名義購入,房屋當然就登記在子女名下;也有人是為了躲避債權人查封財產,所以就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等,原因不一而足,這些都是借名登記可能的狀況。
目前司法實務上是承認「借名登記」這種法律關係的效力,但因為民法並未對「借名登記」這種法律關係做明文規範,所以原則上是類推民法委任契約的規定,「借名登記」除非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則法界仍然認為它是一種有效的法律行為。什麼狀況下的「借名登記」會是違法的呢?比方說為了躲避債權人查封,所以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狀況就是違法的「借名登記」型態。
雖然說「借名登記」只要不牴觸法律規定,原則上不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還是要承受許多風險的,會面對的風險如下:
一、「借名登記」狀況下,出名人(俗稱「人頭」)事後不願返還:
要創設「借名登記」關係,不管是有簽訂契約或口頭約定都可以成立,但如果雙方事前有簽訂契約,將來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會稍微小一點,相反的,假使彼此僅以口頭約定,如果出名人(人頭)事後不願返還名下財產,那麼未來可能會有一堆官司糾紛打不完了!出名人(人頭)侵占財產、偷偷變賣財產等事件時有所聞,如果出名人(人頭)不願意返還財產給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必須舉證(如當初資金轉移證明……等),證明自己才是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有可能財產就要不回來了!
二、借名登記財產遭出名人(人頭)私自變賣:
由於借名登記是一種信託關係,是自己委託他人借出名字當作人頭,所以經常會有人頭未經原權利人同意,就把房產偷偷賣掉的事情發生,更有出名人(人頭)謊報遺失土地權狀,申請補發後取得新權狀再加以變賣、過戶,往往會導致雙方的刑事、民事訴訟紛爭不斷,許多房產到最後都要不回來,要找到值得信任的親朋好友確實有相當難度。
如果借名登記財產遭出名人(人頭)私自變賣,依照最高法院 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所作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若出名人(人頭)私自出售借名登記財產,即便第三買受人明知有借名登記之情形,這個買賣也是有效的,借名人也只能向人頭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是提起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刑事告訴,不得向第三買受人請求返還。
三、出名人(人頭)欠債,名下登記財產被他自己的債權人查封:
若出名人(人頭)在外欠債,財產被他自己的債權人強制執行並查封,原權利人不得以借名登記為由對抗強制執行,該筆財產將會被視為出名人(人頭)的財產一併強制執行拍賣。
假如原權利人向出名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遭拒該怎麼辦?
如果原權利人向出名人(人頭)請求將借名登記財產返還遭到拒絕時,原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出名人(人頭)將借名登記財產返還,但原權利人必須提出契約或有效證明,民事訴訟有句著名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說,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只要未盡舉證責任,就可能因而敗訴,這時候如果雙方事先有簽訂契約,舉證就較為容易,打官司也簡單多了!但是在借名登記關係下,借名人(原權利人)和出名人(人頭)往往多為至親好友,否則不會輕易借用他人名義為登記,也正因彼此關係緊密,經常雙方僅只口頭約定,必未簽立書面契約,但世事難料,有時候最親近的人也會背叛你,如果沒有事先簽訂契約,雙方只有口頭約定時,常見的舉證方式例如:原權利人可提出當時購買房地的貸款文件,證明貸款是自己去向銀行借的,房貸也是自己去繳的;或是房屋稅、地價稅的繳款書,證明實際上房屋土地的相關稅賦都是自己去繳納;或是提出房屋水電費、管理費的繳費單據,證明自己是實際上房屋的居住者;倘若當時雙方在約定借名登記時,現場有其他朋友在旁,這也是可以充當人證;或是雙方商談借名登記時有錄音錄影……等,這些都能夠拿出來當作證物,至於能否取信法官,就要看上述證物的證明力強弱、能否影響法官心證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