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院裁判離婚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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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淺談法院裁判離婚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離婚是許多現代人遭遇到的人生經歷,年輕一輩世代不像過去那樣傳統,會將離婚視為忌諱,當夫妻雙方認為婚姻品質低落,已經無法再繼續攜手向前時,離婚便成為一個結束雙方關係的選項。但有時候也不是配偶一方想離婚就能離婚,經常是配偶其中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卻不願意離婚,若遇到這種情況,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來終結雙方的婚姻關係。

通常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好聚好散的「協議離婚」,這種情況很簡單,只要配偶彼此對離婚有共識,事先簽好離婚協議書,同時備妥兩位離婚證人後,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至於子女親權、夫妻財產分配等事宜,也都可以透過協議解決。另一種就是本文要討論的「裁判離婚」,假使夫妻沒辦法和平分手,想要離婚就只能尋求法院的幫助,請求透過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一旦法院在判決中准許當事人離婚,配偶中的任何一方便能持判決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有時候法院會直接通報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至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正式結束了。

關於裁判離婚的要件,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民法第1052條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事由當中,第1052條第1項的要件比較清楚,像是重婚、家暴、外遇……等,都是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但畢竟造成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的情況有很多種,條文不可能全部逐一羅列出來,所以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種概括規定,將第1項沒有明文規定的內容全部包括在第2項內,也因為這樣,在實際司法案件中,有許多五花八門的婚姻破裂態樣,都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來處理,下面就針對一些實務上遇到過離婚原因加以討論。

一、可以用夫妻分居為理由請求裁判離婚嗎?

夫妻若處於分居狀態,表示雙方可能感情不睦,難以維持婚姻,但並非夫妻雙方分居後馬上就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至於分居多久才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實務上並無定論,但如果雙方長時間分居,已失互信互賴,雙方已失去共同建立永久持續生活意願,法院會認為這種狀況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事由,進而准許裁判離婚,通常是分居時間越長,法院判准離婚的可能性就越高。

二、夫妻之間沒有性生活,能否以此請求裁判離婚?

關於這個問題,要區分成「不能性行為」與「不願性行為」兩種。

(一)、如果屬於「不能性行為」的狀況,可能是因為生理疾病造成配偶一方性無能,依照民法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照條文規定,現行異性婚只要有一方在「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另一方可在「知情後」3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如果「知情後」超過3年都沒有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會被認定是配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不能人道的事實,自願放棄撤銷婚姻的權利。

(二)、假如是屬於「不願性行為」的情況,就是雙方並非因為生理上的缺陷而無法進行性行為,只是因為感情變淡,配偶雙方從「夫妻」慢慢轉變成「室友」,如果配偶雙方都能接受這種狀況也無所謂,但倘若有一方不願意忍受此種型態的夫妻生活,在過去法院判例也出現過以此認定「雙方難以維持婚姻」,進而裁判離婚,但如果要法院作出這種判決,夫妻間「不願性行為」的時間大都要持續若干年,必須讓法院覺得夫妻情感已經沒有轉圜的餘地時,法官才會判決雙方離婚。

三、因為丈夫沉迷於線上遊戲,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嗎?

在傳統女人想法中,老公外遇的對象多半是小三、狐狸精,但隨著科技進步,電動玩具竟然也成為一種丈夫的「精神外遇」。在筆者過去處理的實際案件中,也有夫妻婚姻破裂的原因,竟然是丈夫過度沉迷於線上遊戲,並且嚴重干擾到夫妻生活,造成雙方離婚。案例中,丈夫經常大半夜起床打遊戲,讓第二天還要上班的妻子無法入睡;有時妻子安排夫妻兩人共同出遊,想重溫當年戀愛時雙方的感覺,沒想到丈夫一路上卻拿著平板專心打怪,將妻子冷落一旁。老婆受不了丈夫的行為舉止,故而請求裁判離婚。

四、人妻不愛洗澡,丈夫受不了,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間曾有案例,一名林姓婦人,遭夫指控經常1個月不刷牙、不洗澡、不洗頭,最高紀錄甚至長達半年不洗澡,因為妻子不愛洗澡,所以身上滿是臭黑癬,洗澡時身上的黑癬還會堵住排水孔,妻子則以戴帽子來遮掩頭髮的油臭味,因為林妻不愛衛生,已對丈夫造成精神虐待,先生隱忍了13年再也受不了,因此提起離婚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夫妻倆人對衛生習慣長期意見不合發生爭吵,且兩人已分居逾2年,法官認定雙方婚姻破裂,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事由,因此判准離婚。

要想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並不是那麼容易,必須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各種法定事由,或是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事由時才可以離婚。舉例來說,在婚姻關係破裂中最常見的「個性不合」就不是一個容易成立的離婚理由,在法院判決中,除非個性不合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法官才可能會判決離婚,否則被駁回的機會還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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