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驗8款「嬰兒布尿布」結果 市售3款不合格

黃 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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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8款「嬰兒布尿布」結果 市售3款不合格 WOONEWS 哇新聞
市售嬰兒用布尿褲(布)檢驗結果,近半數標示不合格。(圖/法制局)

撰文/記者 黃雅琪

嬰兒紙尿布使用量龐大,用完即丟既不環保、價格也昂貴,因此許多父母親改使用「嬰兒用布尿布」;為保障消費者購買市售嬰兒用布尿褲(布)之消費安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特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SGS)針對布尿褲(布)與皮膚接觸的主布料進行測試,8件全數合格,但在「標記及標示」與「使用說明書」部分,則查出「3家不符合」規定。

消保官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將嬰兒用布尿褲(布)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製造或進口的嬰兒用布尿褲(布)必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才可以陳列或銷售。本次抽查依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國家標準及參考CNS 11820 紙製品之可遷移性螢光物質試驗法,檢測結果發現,8款商品皆符合安全標準。另外在標示和說明書內容部分,查出2件有洗燙處理方式,附縫和吊卡不一致之缺失,1件不符規定之處為未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尺寸或尺碼,且成分標示文字未以繁體中文呈現。

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違反標示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針對本次查獲標示不符之嬰兒用布尿褲(布),本府經濟發展局將針對位於本市製造商或進口商輔導改善,非本市轄區之業者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布尿褲(布),更要特別要注意使用說明及警語,使用前先下水洗過並勤換布尿褲(布),才能保護寶寶的肌膚的健康。消保官並提醒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如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嬰兒用布尿褲(布)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銷售者則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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