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網購商品的鑑賞期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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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帶你了解網購商品的鑑賞期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隨者科技進步,促使電商、網購日益普遍,也因而社會大眾的消費方式有所改變,但雖然電商、網購讓交易變得更加迅速,卻也造成消費者因為無法事先看到實體商品,於收到網購貨物後卻發現與網站賣場的照片不符或其他因素,造成相當多的糾紛產生,所以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規定,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有7天的鑑賞期間,這就是消保法中鑑賞期的由來。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稱:「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所謂「通訊交易」,其涵蓋範圍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因為此種交易類型,消費者未能親自檢視商品或體驗服務,故特別賦予消費者享有此一權利。目前電子商城、網路購物也屬於消保法第19條中的通訊交易型態,所以消費者於網路下單,當你收到網購商品後,消保法給予消費者七天的鑑賞期限,就是在七日內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要求退貨解約,網路商家則必須「無條件」接受退貨。

    那麼鑑賞期要如何起算呢?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自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次日」開始起算,例如:消費者是以「超商取貨」方式收受商品,以買家「簽收取貨」之第二天開始起算七日,假設消費者在民國(以下同)111年10月14日至超商領件,由次日111年10月15日開始起算7日,也就是鑑賞期至111年10月22日止,消費者在111年10月22日止以前(含當日)都可以無條件要求退貨;若是「宅配到府」方式收貨,則以「到貨」(包含社區管理員簽名代收)之第二天起算七日,假如消費者同樣在111年10月14日收到宅配人員寄送的包裹,由次日111年10月15日開始起算7日,也就是消費者在111年10月22日止以前(含當日)都可以無條件要求退貨。但是消保法第19條第3項同樣規定,如果商家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解除權期間最多可延長至四個月,那什麼是「解除契約相關資訊」?就是消費者想解除契約時,必須要有商家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聯絡資訊才能解除契約,如果商家沒有提供上述聯繫方式,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可延長至四個月。但若商家未提供聯繫方式,而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已逾四個月,那麼解除權就會消滅,消費者不得再主張無條件退貨。

    雖然7天鑑賞期對消費者有充分保障,並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都適合在購買後退貨,例如生鮮食品、牛奶……等,若七日鑑賞期全面適用到所有商品或服務,可能會讓企業經營者營運成本大幅增加,導致企業經營者不願意提供較有彈性的交易方式,反而損害消費者的交易選擇性,因此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便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第2條便具體規定七種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情形,以及不適用的原因: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商品,不適用7日鑑賞期,例如:現做餐盒或蔬果(易於腐敗)、蛋糕或鮮奶(保存期限較 短)。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商品,也不適用7日鑑賞期。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因為此類出版品因具有時效性,時間經過後不易出售,所以也不適用7日鑑賞期規定。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因為擔心不法之徒將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經拆封後進行複製再退貨,所以不適用7日鑑賞期。

五、如果商品或服務並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如:電子書等(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線上掃毒軟體,此類商品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如拆封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此類商品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因為此為全球化產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跨國合作,營運條件上,因此,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的交易,適用專門針對航空業的法規,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如果賣家在網站標示「鑑賞期並非試用期」或「拆封不得退貨」等規定,而消費者在拆封或使用商品後,是否仍可行使解除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於100年5月17日以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公函說明,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所以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如果是檢查商品之必要行為,則不影響解除權;至於業者標示「鑑賞期並非試用期」、「拆封不得退貨」等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所以業者上述標示行為亦屬無效。也就是說,消費者在7日鑑賞期內,因檢查必要而拆封商品,不影響解除契約的權利,但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必須依個案加以判斷。此外,消費者解除契約權利雖然不會消滅,但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契約權利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應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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