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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編輯部生活中心
近日桃園楊梅分局接獲民眾鍾先生表示,車輛長期借朋友使用,朋友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近日因違規被警察當場查獲,經告知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須處罰鍰,那麼罰款到底能不能由車輛使用人繳納呢?答案是,不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未稅行駛公共道路,原則上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才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因此車輛逾期未完稅借供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有關於車子要繳納的費用共有兩種,分別是「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因為都有「使用」兩個字,每年一到繳費時間,總是會遇到許多民眾拿著「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表示自己已經繳過了或到稅務局要補發,其實是我們把「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搞混了。
牌照稅屬「稅捐」,由稅務機關負責;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規費」,由各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民眾在繳費時須繳納兩種不同的費用,只是很多民眾常誤以為兩者是同一個,導致漏繳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如果是要補發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應該到各地監理單位而非稅務局,可千萬別再跑錯囉!
另外,自用汽車牌照稅是每年4月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若逾期未繳,每2日會收取1%的滯納金,最高會收15%滯納金,逾30日仍為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