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張欽
圖片說明:台積電大樓。翻攝台積電官網
台積電採購處前經理薛宗智涉嫌接受廠商不當招待,6年前請他自動離職,並支付他競業禁止的特別補償及紅利等共229萬元,豈料,薛男離職後才5個月,就到同為經營半導體的中國紫光集團工作,台積電以薛男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求償違約金1557萬元,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見解,判薛男要賠償台積電250萬元確定。
台積電主張,薛宗智任職採購部門主管時,熟悉台積電重要採購資訊,並接觸許多營業、商業等機密資訊,包括供應商間的訂單、價格、項目、規格等,以及材料成本、市場資訊、每月生產時程、新廠房建置時程、產能規劃等各項內部資訊。
台積電指控,薛男任職台積電期間曾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18個月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更不能以任何形式為競爭對手提供競爭服務,不過,公司發現,薛男於2015年5月間接受廠商招待,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協商後薛男隔年自請離職,公司後來確認他是否會遵守競業禁止協議,薛男回覆已任職長江倉儲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並附上名片及紫光集團發出的聘用邀請通知書。
台積電指出,長江存儲是中國商武漢新芯積體電路製造公司的母公司,而武漢新芯是半導體製造公司,提供晶圓代工服務,多項技術及產品與台積電直接競爭,薛男到長江存儲任職,確實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薛宗智則主張,當時被質疑接受廠商不當招待是不實的黑函檢舉,公司沒給他澄清與答辯的機會,就認定他違反公司規定,他當時已在公司任職17年,就這樣黯然離開,但從來沒有要傷害公司的想法。
薛男還認為,武漢新芯成立許久,台積電若認武漢芯新是競爭對手,為何不明確納入競爭名單,且武漢新芯的規模不及台積電百分之一,就是大鯨魚比小蝦米,不會構成威脅,台積電卻以此刻意封殺他的工作權益,且台積電在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具體指出哪些公司不能去,僅認「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形同設下天羅地網,全面限制他的工作權,且協議規定離職18個月內不能到去競爭對手任職,期間太長,不公平。
不過,法院一、二審都認定薛男確實違反與台積電簽屬競業禁止協議,判決要賠償,審酌薛男離職後,台積電股價連連攀升,獲利能力並未下降,無法認定薛男違約造成台積電受損,台積電求償1557萬元太高,因此酌減為25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後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