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校園發生霸凌事件時,哪些人會有法律責任?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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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當校園發生霸凌事件時,哪些人會有法律責任?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據本刊新聞報導,新北市某高中霸凌事件不斷,而校方卻遲遲不處理學生被霸凌的問題,隨後又傳出導師對被害者調侃!新北市某位男高中生的姊姊在Dcard上發文,稱弟弟患有「妥瑞氏症」,目前為高中三年級,弟弟從高一開始就被班上一半以上的同學欺負,「常常學他講話,學他走路取笑他,就連桌子椅子也被同學搬到教室外面,座位也被丟滿垃圾」,同學們種種霸凌行為長達一年多。當姊姊為了瞭解狀況前往學校,向班導師詢問這種情況學校會如何處理時,導師卻回應:「這是弟弟的人際關係,他要自己處理。」,老師事不關己的態度讓姊姊相當傻眼。姊姊說,弟弟因為經常遭到同學霸凌,現在弟弟一聽到要去學校就會哭著拒絕,讓她非常心痛,「到底是霸凌到什麼程度,讓一個愛笑愛講話的孩子變成這樣?」

目前台灣校園霸凌事件頻傳,因為媒體對相關事件的披露,導致社會大眾對其日漸重視。什麼是「霸凌」呢?所謂「霸凌」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某個人或某群體(霸凌者)負面行為對待,這種負面行為可能透過口語(例如:威脅、嘲笑、謾罵……等)、肢體動作、共同排擠等方式進行,造成被霸凌者產生心理或身體上不愉快的感受。那麼為何校園中會發生霸凌事件呢?通常霸凌者會透過負面行為將心中的憤怒與暴戾施加於被霸凌者身上,並在施暴的過程中宰制他人,得到「我是強者」的快感,而追求這種宰制別人快感,就是霸凌者產生的主要原因。

學生之間嬉鬧玩耍與霸凌行為間或有些許模糊地帶,家扶中心提出若干判斷標準,可以供老師或家中長輩們參考:

一、能不能自由選擇是否參加?
若是學生之間的嬉鬧行為,學生自己可以選擇是否加入;相反的,若是霸凌行為,被害學生無法拒絕,只能被迫加入。

二、能不能改變角色?
在霸凌行為中,霸凌者是主要權力者,被霸凌者則屈居於下。若是學生們之間玩耍,尊卑角色會進行變換,反之若是霸凌行為,彼此間尊卑地位是不能變換的。

三、有無具備不間斷的傷害行為?
霸凌是指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霸凌者負面行為對待,所以其中會具備一段持續性的凌虐行為。

四、被霸凌的學生無法融入霸凌者的團體中:
施暴者透過負面行為將心中的憤怒與暴戾施加於被霸凌者身上,並在施暴過程中得到自己高人一等的快感,因此被霸凌者多半只能被動接受凌虐,無法融入霸凌者的團體中。


如果校園中發生霸凌事件,霸凌者會有那些法律責任?而放任霸凌者的老師們又會有那些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部分:

當霸凌行為發生在校園時,霸凌者因其不同的行為而可能觸犯不同的刑事責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霸凌行為發生在校園,施暴者可能大多為未成年人,依照少年事件法規而言,若少年觸犯刑罰或有觸犯刑罰之虞者,應以少年事件程序處理,而不適用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而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保護處分計有: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類型。

(一)、如果霸凌者是以肢體動作去毆打、凌虐被霸凌者,因此造成他人受有傷害,或是受重傷並且因而致死時,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

(二)、倘若霸凌者對被霸凌者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者,可能會涉犯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若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者,將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三)、在校園霸凌事件中,常見的就是霸凌者對受害學生出言恐嚇,以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威嚇他人致生安全危害,此將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另一種常見的霸凌型態,就是霸凌者在公開場所以三字經辱罵受害學生,此將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一般民事賠償責任:
除了上述刑事責任外,霸凌者若造成被霸凌者受傷或心理受創,依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霸凌者必須對受害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此類賠償大多是以金錢填補被害人損失。

(二)、學生若未成年卻有霸凌行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負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因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8~50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若其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時,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一)、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將校長、教師予以記過處分。

(三)、校長、教職員若有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視情節進行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懲處或相關法令、學校章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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