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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編輯部生活中心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接獲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之前出售土地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他18歲的女兒也持有1間房屋,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者,如符合一生一屋條件,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一生一屋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條件有:一、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從20歲下修至18歲,因此李先生如112年1月1日後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土地及房屋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出售時因女兒已成年,不會影響李先生一生一屋的適用。但如果出售前僅19歲的女兒設立戶籍,縱使女兒已設籍滿6年,因女兒已成年,不符合規定,將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