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松鼠捷運月台咬傷人,飼主小心被關三天或罰鍰1萬2

林 宜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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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編輯部生活中心

寵物松鼠捷運月台咬傷人,飼主小心被關三天或罰鍰1萬2 WOONEWS 哇新聞
臺北捷運板南線日前早上發生第一起寵物松鼠咬傷人案。(圖片來源/pexels)

民眾如果帶家中寵物出門,切忌務必關好籠,以免家中寵物一時疏忽造成民眾恐慌,可是會吃上民事、刑事官司的,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臺北捷運板南線8月16日早上發生第一起松鼠咬傷人案,一名女乘客於板南線忠孝新生站月台候車時,突然遭一隻松鼠爬上身並咬傷右腳後膝處,所幸遭咬傷女子就醫後並無大礙,飼主對自己未妥善看管好寵物的行為深感抱歉。

臺北市捷運警察隊第三分隊警員陳信君、榮联慶,日前擔服巡邏勤務時,於接獲通報忠孝新生站有旅客需要協助,陳員等2人到場了解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後,發現係一名女乘客於該站月台候車時,突然遭松鼠爬上身並咬傷右腳後膝處,旅客趕緊向臺北捷運站務人員求助,造成不小騷動。原來是飼主從忠孝新生站搭乘捷運,因人潮眾多攜帶裝松鼠寵物箱遭到擠壓變形產生空隙變大,致使松鼠逃脫。飼主於上列車行駛後才發現松鼠不見,立即搭捷運折返尋找,並順便將松鼠抓回,才知道自己飼養的松鼠咬傷人。

臺北市捷運警察隊提醒乘客,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屬於公共空間,飼主帶寵物上車,須遵照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如攜帶寵物進入站區或車廂內,務必確認裝載器具是否完固,若寵物不慎逃逸,造成乘客受傷,可能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及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另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飼主勿因一時疏忽,造成旅客恐慌,並吃上刑民事官司,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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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鼠爬到飼主身上(藍衣服為飼主)。(捷運警察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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