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刊新聞報導,Youtube上湧現一批「XX分鐘看完XXX」的快速電影解說影片,以東寶、東映、松竹為首的13家日本大型電影公司,在今年(民國111年)5月間,對在Youtube上傳快速電影解說影片的3名疑犯提起違反著作權法的訴訟。東京都地方法院於周四(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決,認同電影公司的指控,要求其中一對男女向13家公司合共賠償約5億日圓(約新台幣1億1千1百多萬元),是日本法院首度就「快速電影講解」作出裁決。
此種未獲片商同意,就在網上影音平台公開用10分鐘快速講完一部電影劇情的違法影片,在日本被稱為「快速電影講解」。據日本「朝日新聞」報導,這可能是日本法院針對快速電影所做出的首宗民事賠償判決。而民國109間台灣也有網路紅人谷阿莫,他在網路上剪輯電影片段作為「X分鐘看完X電影」內容,因此涉嫌侵害著作權而遭台北地檢署起訴,谷阿莫曾向檢察官辯稱自己是「二次創作」,而且是「合理使用」片商電影畫面並不違法,但此說法並不被檢察官採納,谷阿莫仍然遭到起訴,然而該案件於台北地院審理期間,谷阿莫表示願意賠償片商新台幣上百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因為侵害著作權在刑法上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最後古阿莫並未遭到判刑。
那麼「二次創作」是否合法呢?「合理使用原則」又是什麼?
「二次創作」(俗稱「二創」)在著作權法上並未作明文規定,它是從實務上自然產生出來的一種態樣,「二次創作」是將原創作品進行改作的衍生著作物,常見的「二次創作」例如戲劇惡搞改編,或是同人文化中的再創作,但由於其並非著作權法上的正式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難以確定,「二次創作」並不是純粹抄襲他人作品,它包括了仿作、改編、引用並加以發揮……等創作模式,它是以某一作品為主體,將它重新演繹出新意義的一種創作形式;而將他人的著作物重新演繹出新意義的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就會攸關於二創行為是否違法。
至於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則」是什麼呢?著作權法固然是以保障創作者的著作權為主,但有時把作品給別人使用反而更能促進原著作的發展,這些使用目的也算正當行為,因此著作權法有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這也是谷阿莫在面對司法糾紛時所主張的,只要是合理使用,就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那麼甚麼情況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呢?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有列舉不少情況,例如學校授課需要、圖書館收藏、新聞媒體報導……等,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著作權法第65條,甚至列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情況的評估標準,此中包含: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利用之質量在整個著作中所佔之比例,例如:只擷取片段或全文引用,兩者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狀況就會不同。
四、使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意思是,是否影響原創作品的銷售情形)。
而谷阿莫在面對上述司法糾紛時,當時他主張的合理使用情形,則是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時谷阿莫也主張,自己只用了原創影片10分之1不到的內容,所佔比例極低,所以應該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但針對谷阿莫的答辯,司法機關並不認同,理由為:
一、谷阿莫藉著「X分鐘看完X電影」創造網路流量與人氣,法院認為這也是一種商業目的,有營利嫌疑,只要涉及營利行為,成立合理使用的標準就會趨於嚴格。
二、雖然只用了原創影片10分之1不到的內容,但如果把電影中最重要的劇情片段全都剪輯進去,這樣與引用整部電影並沒有差 別;再者,有些觀眾看完他的「X分鐘看完X電影」影片後,就不會買票進電影院看原片,這對電影片商的票房收益也會造成影響(筆者曾想過,如果谷阿莫在他的「X分鐘看完X電影」影片中,沒有交代完整劇情,僅僅是作出評論或詼諧的惡搞,或許這就有答辯的空間了)。
另一種「二次創作」的型態,就是所謂的「同人創作」(或稱為同人誌,也有稱作COSPLAY),同人創作簡易來說,就是未經著作權持有者授權,便將其作品進行「二次創作」,例如有人喜歡「一拳超人」中「琦玉」這個角色,便用琦玉為主角,自己另外畫了一部漫畫,這就算是同人創作的一種,但因為這位二創作者沒有取得原創作者許可,就擅自拿別人的漫畫人物來進行創作,這時就觸犯了原創作者的著作權。目前實務上因為「同人創作」數量眾多,而且有些人只是基於一時趣味才進行「同人創作」,實際上並無營利行為,出版商考量到就算自己花費勞力、時間、費用進行訴訟提告,有時也難以獲得實質利益,加上「同人創作」有時候對於原作品有某種宣傳作用,所以除非「同人創作」行為已經侵害到出版商的實質商業利益,否則許多出版商大多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
對於如何看待「二次創作」,以鄰近國家日本來說,除非侵害到廠商的實質利益,否則大多採取消極的態度,甚至有廠商認為只要不傷害作品的形象,二創行為反而是一種對原創作品的免費宣傳。但有些廠商為維護作品的合法營利,仍然會出面禁止「二次創作」,如同本文開頭的新聞事件。反觀國內,台灣目前對於「二次創作」也有參考日本處理方式的趨向,事實上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二次創作」這個概念,「二次創作」比較近似於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行為,而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權人才擁有著作物「重製」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擅自重製就是犯法。嚴格來講,二創行為如果沒有經過原著作權人同意,「重製」他人著作都算違法,只是嗣後能否利用「合理使用原則」讓二創行為阻卻違法而已,所以說,有獲得「合法授權」才是原則,「合理使用」只是例外狀況,但如同前面所說,除非侵害到廠商的實質利益,否則多數著作權人對於「二次創作」都是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