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萬陸配及二代全面限期補繳「喪失原籍」證明 否則恐遭除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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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陸配及二代全面限期補繳「喪失原籍」證明,否則恐遭除戶。(中時資料庫)

全台陸配及二代全面限期補繳「喪失原籍」證明,否則恐遭除戶。(中時資料庫)

網紅陸配因拍攝影音配鼓吹武統遭限期離境,政府將祭出更嚴厲措施。據了解,海基會及移民署近日大舉寄發通知書給所有在台14萬餘名陸配,要求在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逾期將撤銷在台定居證及戶籍登記的處分,由於高達數萬名陸配是早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年修正前來台,在大陸早已無親人,陸方未必能發給證明,恐嚴重影響人權。

近日在台陸配身分恐陷不確定風險引起恐慌風暴!許多來台定居多年的陸籍配偶,接連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寄發的通知書,要求於三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否則將面臨撤銷在台定居證及戶籍登記的處分,引發廣大陸配社群的恐慌與無助。

根據《中時新聞網》收到的信件,移民署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17條等相關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定居者,應提出喪失原籍的正式證明。過去可先具結後核發定居證,但未能於三個月內補件者,將依法撤銷其定居資格及戶籍登記。

令人質疑的是,不少陸配在20至30年前申請身份證的時候,就已經附過喪失原籍證明,現在已擁有我國國民,並非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但卻還是遭到要求提出證明。

此外,還有不少在93年修法前,台商語陸配在大陸所生子女,事後回到台灣入我國籍的民眾,也都紛紛收到此通知信函,作法已矯枉過正。

移民署表示,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的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避免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維護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但該條例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寬限期。

移民署表示,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

但移民署澄清,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僅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大陸辦理。

移民署強調,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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