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買渡輪月票遺失「不能補發」 法官以「台鐵為例」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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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男大生遺失來往高雄鼓山到旗津的渡輪學生優惠月票,申請補發遭拒,告上法院求償,法官判勝訴。(郭良傑攝)

許姓男大生遺失來往高雄鼓山到旗津的渡輪學生優惠月票,申請補發遭拒,告上法院求償,法官判勝訴。(郭良傑攝)

許姓大學生花3840元向高雄輪船公司買通勤月票,2天後弄丟,向高輪公司申請補發被拒,他認為「月票遺失不能補發」的規定不合理,向法院提告索賠。高雄地院法官參考台鐵規定,認為台鐵的月票能補發,高輪公司的規定「顯失公平」,判高輪公司應賠3776元。

判決指出,就讀某科技大學的許姓大學生2023年3月14日,花3840元向高雄輪船公司購買效期120天,往來鼓山、旗津學生優惠月票,但2天後把月票遺失,向高輪公司申請補發時,高輪公司以票面上載明「月票遺失不能補發」為由拒絕,許姓大學生對此不滿,到法院提告指高輪的規定不合理。

許姓男大生主張,高雄輪船公司規定月票遺失不能補發,顯失公平,他買票後的權利或義務,受這項規定限制,買月票搭船通學的目的,因遺失無法補票而受影響,已違反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意旨,高雄輪船公司的規定不合理。

高輪公司則辯稱,有關「學生優惠月票」在高輪公司的官方網站上,已明確表示「遺失票卡恕不補發,需重新申辦」,且月票也蓋有「遺失恕不補發」的印章;許姓大學生購買月票時,應已同意不補發的規定,自己應負保管責任。

法官調查發現,「學生優惠月票」印有所有人的姓名、照片、使用期限,並記載「遺失恕不補發」字樣,可認定月票屬「記名票券」,可以降低被他人冒用的風險;而台鐵發行的記名票券,遺失後可以申請補發,高輪月票遺失不得補發的規定,確有不當限制購買者權利而顯失公平,該項規定並不合理,因此判高輪公司應賠3776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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