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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地檢署起訴京華城案,不服柯文哲送審接押庭獲交保,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謝靜慧的合議庭作出「113年度抗字第2804號」裁定,認為柯文哲4人保釋在外,仍可藉網際網路勾串在逃共犯或證人,撤銷4人交保裁定,但依照8年前謝靜慧另個合議庭針對桃園老翁吳聲鴻涉殺人案抗告的「105年度抗字第1068號」裁定的理由,卻與柯文哲案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見解,落實外界所說的「法院見解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高院審判長謝靜慧、陪席法官吳志強、受命法官楊志雄的合議庭,針對檢方抗告柯文哲4人交保裁定,作出「113年度抗字第2804號」裁定,認為檢方抗告有理,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院改裁定柯文哲羈押。
合議庭指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柯文哲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
合議庭認為,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4人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
但2016年桃園老翁吳聲鴻涉殺人案,檢方因吳翁涉犯重罪,且有共犯在逃,聲請羈押獲准,吳翁聲請具保遭桃園地院駁回,吳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審判長謝靜慧、陪席法官林婷立、受命法官錢建榮所作出的「105年度抗字第1068號」裁定,則撤銷桃院裁定,發回桃院更裁。
「105年度抗字第1068號」裁定指出,按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惟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
裁定指出,吳聲鴻案經檢察官近四個月偵查起訴後,依起訴書所示之事實及證據,本案涉犯殺人罪嫌之共犯僅有被告吳聲鴻及彭姓共犯二人,而彭案發當日即逃亡至國外,經檢察官通緝在案,原審認為吳與在逃彭姓共犯,仍有勾串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並維持偵查中禁止接見之處分,審理中仍禁止接見。
殊不論彭姓共犯確實已出境而尚未返國,原審以目前通訊科技甚為發達,被告一但具保獲釋,仍有可能透過各種管道與彭聯繫,此無異強迫取證,有違法之虞。
如果檢察官可以偵查不公開,讓被告在國家機器的運作之下,不知道暗箭在哪裡,而無從防備,為什麼被告不可以以湮滅罪證作為防禦手段?被告湮滅罪證,天經地義,此所以湮滅自己刑事犯罪證據,刑法不處罰。以被告有滅證之虞,作為羈押理由,顯然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法界認為,審判長同是謝靜慧的高院合議庭,對於重罪、共犯在逃、網路通訊科技勾串等羈押要件,卻有著天壤之別的法律見解,只能說「法院見解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