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補充「反質詢」定義!稱憲法法庭「不適合介入」

黃 建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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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被要求補充「反質詢」定義!稱憲法法庭「不適合介入」 WOONEWS 哇新聞

大法官尤伯祥10日在憲法法庭上針對國會擴權相關法案中的反質詢定義,要求立院機關代表、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補上書狀說明。週一黃國昌提出補充答辯書,並於臉書上公開。對此政治評論員吳靜怡表示,請問黃珊珊,黃國昌繳的作業妳打幾分呢?難道民眾黨對於法學的認知異於常人?

吳宗憲指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等聲請人認為此項涉及隱私、秘密,公務員若因擔心受刑罰追訴而說出這些機密,將導致隱私資訊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但他認為公務員在聽證或接受質詢時,如果覺得事關重大,「選擇不予回答即可」。

吳說,聽證有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不公開會議等制度可以因應,而質詢是落實憲法行政對立法負責的誡命,難以想像有什麼原因會造成資訊隱私權難以回復。他也解釋要構成藐視國會罪,仍須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確定後才執行,為保障公務員訴訟權,期間賦予至少1次以上救濟機會。目前沒有公務員牽涉到此罪名,吳宗憲認為沒有任何急迫性可言,難以認為符合暫時處分要件。

此外,大法官尤伯祥詢問黃國昌我國非內閣制,立委不可能是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者,立委沒有什麼政策需要去辯護,目前憲法跟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與議事規則,也都沒有行政官員質詢立委的環節,如何「反質詢」?

黃國昌的答辯書指出,質詢權既然是憲法賦予立委對行政官員的權利,在質詢的過程當中,受質詢的行政官員自應理性為政策辯護,憲法及法律並沒有賦予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的權利,被質詢人自然不能反質詢。他說,在地方議會議事規則中就有「反質詢」的用語及概念,例如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 33條第1項第1款「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台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第1款「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都有規範。

相較於地方議會,黃國昌聲稱國會質詢所涉的公共利益往往更為重大且影響範圍更廣,立院職權行使法增設罰鍰的規定未輕重失衡,而是為增進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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