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禁戴印候選人姓名口罩 最重可罰500萬

張欽
8,164 瀏覽

記者 張欽 報導

圖片 / 中選會官網

投票禁戴印候選人姓名口罩 最重可罰500萬 WOONEWS 哇新聞

九合一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18歲公民權)將於11月26日投票,中選會特別叮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解除佩戴口罩規定,投票當天請選舉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佩戴的口罩雖不以素面為限,但不得佩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的口罩,以免觸法。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照目前的防疫政策及規定,民眾外出時還是要全程佩戴口罩,因此,請當天前往投開票所投票的選舉人,務必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若選舉人未佩戴口罩,投票所選務人員會先行勸導,經勸導仍不配合佩戴口罩,雖然還是可以進入投票所投票,但現場警衛人員會執行蒐證,主任管理員則會填寫「投票日違反防疫事件通知書」後,通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再轉轄區選委會函送當地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中選會強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等,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要負刑事責任。中選會還叮嚀,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佩戴的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法。

發表評論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