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張欽
藝人孫鵬、狄鶯夫妻的獨子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留學時網購槍枝零件組裝還嗆聲掃射學校,在美入獄238天後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以他在美組裝手槍即涉犯台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年以上重罪,而《刑法》規定國人境外犯3年以上重罪,台灣有審判權,因此依製槍未遂罪起訴孫,但士林地院認為,孫安佐製槍並未販售牟利,依美國法律規定不罰,台灣並無審判權,因此判公訴不受理,檢方不服上訴,日前被高院駁回,可再上訴。
這起案件緣於2018年,孫安佐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達比鎮就讀當地高中,並居住在寄宿家庭內,豈料,同年1月,他網購9mm口徑「格洛克19」手槍槍管、覆進簧、滑套、「Polymer80」廠牌的下槍身含彈匣、撞針等零件藏在房間,3月間向同學宣稱要持槍掃射學校而被警方逮捕,美國賓州東區地方法院最後依「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違法持有彈藥罪」判決入獄238日,孫安佐服刑完畢後遣返回台,隨即被士林地檢署偵辦起訴。
士林地院認為,孫安佐被美國法院論處的罪名是「恐怖威脅罪」、「外國人持有彈藥罪」被判服刑238日,但「持有犯罪工作罪」則認罪協商,審酌孫安佐在美國雖有製造槍枝,且經鑑定組裝零件後可以操作,但孫並未銷售牟利,美國並未對他論處《聯邦法典》的製槍罪,其所涉製槍未遂犯行屬《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的「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台灣無審判權,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僅開一次庭後就沒再開庭辯論,本月15日直接判決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公訴不受理判決。高院判決則指出,台美法律體系不同,美國憲法保障「擁槍權」,至於製槍與持有的法律,應以美國法律解釋為準,孫安佐網購槍支零件組裝的行為,在台灣雖犯製槍未遂罪,但在美國法律不罰。
高院法官認為,檢方依我國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與美國《聯邦法典》製槍相關條文不同,孫安佐違反台灣法律的製槍犯行,但美國法律並不處罰,因此該案適用《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台灣無審判權,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公訴不受理判決,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