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在數位化、網路化的現代社會,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許多人都可以隨手用手機拍照並上傳社群平台,同時把今天的心情分享給朋友,但你知道這樣做有時候也可能會引發爭議嗎?舉例來說,當你在拍照時,正巧旁邊有路人經過,這位路人認為你拍照時他有入鏡,所以要求把照片刪除,這時你該怎麼處理呢?
另一種常見到的狀況是,有些人在路邊拍攝照片或錄製一段視頻,影像中正巧一位正妹經過,於是拍攝者便將畫面上傳Facebook、IG,並請其他網友找出這位路過的美女,而這位被「肉搜」的正妹會認為自己的隱私遭受侵犯,那麼這些「拍攝別人」的行為是否會觸犯法律?
為了瞭解以上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先知道什麼是「肖像權」。
為了保護一個人可以有尊嚴的生活,法律賦予每個人都有「人格權」,人格權就是要確保一些跟自己有關的權益,像是名譽、隱私、信用、身體……等權利,不會被別人隨便侵犯。而「肖像權」也是從人格權衍生出來的概念,只要有每個人五官的圖像,像是照片、繪畫、雕刻……等,這些都屬於肖像的一種,而「肖像權」就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可以決定,這些「上面有自己肖像」的圖像該如何被使用的權利。所以當我們在路邊拍照時,被我們拍到的路人、正妹,他們都可以對我們主張「肖像權」。
「肖像權」該如何主張?以我們這類普羅大眾的非公眾人物而言,要先區分「公開場所」及「非公開場所」。
一、在公開場所:
一般來說,在公開場所主張「肖像權」,我們要先考量到當事人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當我們處在於公共場所當中,你自己已經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此時法律上對於每個人的隱私權保障是比較低度的,也就是說在大庭廣眾之下拍攝路人原則上沒有問題,但如果有路人覺得你拍攝他,這樣會讓他感到不舒服,此時路人有權利可以拒絕你的拍攝,或是要求你把照片或影像刪除,亦或要求你不能將照片或影片公開。相反的,如果你看到對方對你拍照卻沒有制止,這表示你是同意對方的拍攝,所以不論對方後續有沒有公開,你都不能夠對拍攝者做任何主張。
以下是雖然在「公開場所」拍攝,但仍然會有爭議的幾種狀況:
(一)、如果路人被拍攝時曾制止你,但你沒有把照片刪除,甚至還公開的話,這就會牽扯到個人的「肖像權」,也就是會涉犯民法中的「人格權」(「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法院除去侵害,或要求損害賠償。
(二)、如果你在公開場所拍到一張正妹照片,卻將她的照片放上色情網站或援交網站上,因而造成觀看者對這個女孩子產生不良的連結或想法時,此則屬於侵害他人人格權的重大情節,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在非公開場所:
在非公開場所中,每個人都享有正當的隱私權利,例如你在家中的生活點滴、作息狀況,在未經你同意的狀況下,別人是沒有權利去進行拍攝或錄影,如果有其他人以手機或攝影機、相機錄下你的私人家中活動,這可能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回到本文開頭的案例,如果今天我們隨便去拍陌生人的臉,甚至上傳到網路,那可能就有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問題。另外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觀點來說,臉部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在蒐集時必須向被蒐集者說明蒐集的目的、處理利用的方式、期間及範圍,並取得被蒐集者的同意後才能加以拍攝,否則拍攝者仍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所以在路邊拍到某個正妹、帥哥,同時隨便透過「肉搜」找出這位本尊並公開她(他)的個人訊息,這都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