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遺囑信託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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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淺談遺囑信託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范先生因罹患肝癌,自覺不久人世,范先生目前所有財產總值約為新台幣(以下同)6,000萬元,范先生想由女兒單獨繼承,不過范先生擔心女兒目前尚未成年,可能不知道該如何管理這些錢,范先生想等女兒年滿30歲時才同意她可以動用這些錢,在此之前,女兒每個月可以領2萬元花用。而范先生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他希望的財產安排呢?

於本文中,范先生如果希望能夠將財產作成上述安排,比較好的方式是辦理「遺囑信託」,將自己的遺產進行信託管理。

所謂「遺囑信託」是由立遺囑人(委託人)預立遺囑,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載明將全部或部分遺產交付信託,並明定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及受託人。一旦立遺囑人過世,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務。而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所以如果要成立遺囑信託,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後,剩餘的財產才可以交付信託,一旦將遺產完納遺產稅並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便可依照遺囑內容管理信託財產,達到委託人照顧受益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願,並且可以減少繼承人之間不必要的紛爭。

而「遺囑信託」顧名思義,就是「遺囑」與「信託」兩者的結合。「遺囑」重在遺產的分配,「信託」重在遺產的管理。既然遺囑信託是「遺囑」與「信託」的結合,因此訂立「遺囑信託」時,就應該同時符合遺囑及信託之訂立要件。而遺囑信託應如何有效訂立?依照「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而遺囑信託是一種要式行為(就是必須依照一定形式作成才會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依照民法關於立遺囑的規定方式訂立才會有效。如遺囑未依法律規定方式訂立而無效,信託行為亦屬無效。

以下為遺囑信託的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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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上面的圖表,再以本文為例,范先生是委託人,他可以在生前先預立遺囑(此處之遺囑必須合法且有效成立),同時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者代為管理其自己遺留下來的6,000萬元遺產,這6,000萬元遺產在繳納遺產稅後,餘款便成為信託財產。信託業者必須依照范先生遺囑指示,在范先生女兒(我們稱其為范小姐)年滿30歲時,將財產交給范小姐,而在范小姐年滿30歲之前,每個月發給范小姐2萬元生活費,范小姐便是圖表中的受益人。而在信託關係中,另外還有「信託監察人」這個角色,因為受託人(信託業者)應依照信託本旨(即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之目的),及委託人所訂之管理方法,為受益人(或被繼承人)之利益,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處理信託事務,信託監察人就是負責監督信託業者是否有善盡管理人義務而設。

目前國內從事相關信託業務的機構,許多銀行(含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也有另外兼營信託業務,也有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如果一般民眾有規劃將自己財產交付信託時,可以委託上述金融機構辦理。雖然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以外,任何委託人所信賴的人都可以擔任受託人,但是筆者認為如果要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信託管理,仍然是委任相關的信託機構可能較為可靠。若是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稱為「營業信託」,若是由非信託業者(一般自然人)擔任受託人,人則稱為「民事信託」,二者的主要差別如下:

一、法律規範方面

民事信託,須受信託法的規範;而辦理營業信託之信託業者所提供的信託服務、商品及行為,除須受到信託法的規範外,還須遵循信託業法及所有信託業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監管機關

民事信託由法院監督,因此若信託關係人(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審理;而營業信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三、專業度及會計透明度

由於信託財產之管理,牽涉法律、會計、投資及稅務等各個領域,一般個人很難同時專精,因此信託業主管機關對信託業者的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等,皆規定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並取得信託專業證照,並由專業團隊提供信託服務,較具專業度;且因會計及財務報告評估揭露均有具體規定,故會計及財務透明度均較以個人為受託人之民事信託為高。

四、受託人的永續性

信託關係並不會因為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因人的生命有限,辦理民事信託難免需面臨更換受託人的情形,而信託業者均為法人,較不易有受託人更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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