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另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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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夫妻離婚後,另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每個人在與另一半步入結婚禮堂的那一刻,無不希望兩人能夠白頭偕老,但是夫妻倆分別來自不同的家庭環境,長久下來難免會有彼此意見相左之處,如果夫妻兩人無法磨合,最後終究會走上離婚一途。然而夫妻離婚後,最無辜的就是雙方的孩子,儘管離婚後夫妻倆可能會形同陌路,但男女雙方依然是小孩的父母,不論孩子最後由那一方取得行使親權的資格,但另一方仍然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只有父母雙方共同合作關懷,孩子才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其身心發展。

一、民法上離婚後的探視權是什麼呢?

探視權在法律上的正式說法是「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沒有得到親權(監護權)的一方,或是共同監護但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法律就會賦予其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此即俗稱的「探視權」。探視權乃基於親子關係(親權)所衍生之自然權利,是不容被任意剝奪的,探視權不僅僅為父母而設,其不只是父母本身的權利,也是為未成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

二、如何約定子女探視權?

於男女雙方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得經由離婚夫妻雙方自行協議,或是由法院進行調解而成立。

雙方在約定探視權的方式時,務必越清楚越好,例如:時間、地點、接送小孩由誰負責……等,如果事先能夠詳細約定,將來就能避免爭執發生。尤其是特別的節日,像是過年、小孩生日、清明節家族掃墓,或是小孩寒暑假期間的探視方式,雙方都可以事先約定清楚。假使離婚夫妻雙方對於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此時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案,法官會派遣社工、家事調查官前往訪問探視,並依照社工、家事調查官的探訪意見,安排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探視方案。

三、假使夫妻有一方未依照探視權約定履行,此時該如何處理?

若男女離婚後,日後有一方不遵守子女與對方會面交往的約定,這樣就會被法院認定是作出對子女不利的行為(因為法院認為讓孩子能在父、母雙方的關懷下成長,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所以如果有一方不遵守約定,刁難另一方探視子女的要求時,這時候被刁難的一方該如何處理呢?以下本文就告訴讀者一些可以處理這種狀況的方式:

方式一:向法院請求調解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裡面,已經約定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方式,但前夫(或前妻)卻蓄意刁難,不給另一方探視小孩的權利,此時被刁難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請求對方履行當初離婚協議的探視權,並由法院作成調解筆錄,要求對方履行探視小孩的調解協議。

方式二: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要求

面對前夫(或前妻)不給另一方探視小孩的狀況,另一方如果想爭取探視權,可以採取「改定監護權」的方式,由被刁難的一方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要求。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當對方提出監護權改定訴訟時,法院會把違約情事當成改定監護權判斷的重要依據喔!

當前夫(或前妻)惡意妨礙對方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已經達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時,這時候另一方便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3項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方法,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如果法院同意改定監護權,這時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另一方交付或帶回子女。必要時,也可以發動強制執行,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要求前夫(或前妻)交付小孩,或是對惡意妨害的前夫(或前妻)科處一定的罰鍰。

方式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面對前夫(或前妻)不給另一方探視小孩的狀況,想爭取探視權的一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為對沒能看見未成年小孩的一方,這會是一件相當痛苦的事,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妨害他方行使探視權,程度情節重大的話,其實也可能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這時候看不到小孩的一方父母,便當然也可以試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惡意妨礙的他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儘管夫妻之間雖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但離異後在面對孩子的相關問題時,與其兩人爭鋒相對,不如彼此保留合作彈性,雙方減少衝突,給予孩子安定的成長環境,畢竟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好關係,身為父母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放下對彼此的成見,共同讓孩子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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