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老闆但不同的公司任職,勞退年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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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在相同老闆但不同的公司任職,勞退年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老李是一位混凝土工人,從民國(以下同)82年起一直服務於甲工程公司,後來甲工程公司老闆另外設立一間乙工程公司,並於89年間將老李調動至乙工程公司,且從事相同工作。103年間,老李向乙公司申請退休,老李當初是選擇「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的規定辦理,所以老李向乙公司詢問能否同時合併甲公司與乙公司年資,但此時乙公司不同意,老李認為甲、乙兩間公司其實都是同一個老闆,為何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如果是在家族企業內工作,雖然公司不同,但其實各個公司的董事、股東都是親戚,可能都是同一批人,在這情況下雖然服務的公司不一樣,但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嗎?於本案中,老李能否把甲公司跟乙公司的年資合併計算呢?

以目前台灣整體社會的經濟體系結構來說,中小企業仍佔據絕大多數,其中又有許多是家族企業,而家族企業基於種種因素考量,例如:為求分擔經營風險、便於向銀行貸款、拼湊投標廠商數量、爭取減輕稅賦……等,於是同一批經營者會分別設立不同的公司行號,以同一批或多數相同之員工型態經營,實質負責人均同一人或其他家族成員,雇主也會將勞工在家族企業內部的各個公司之間調動。但如果等到勞工要退休了,雇主卻主張僅以最後一家公司僱用年資來計算退休金,這樣對勞工權益傷害很大。

「勞動基準法」的精神在鼓勵勞工長期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以減少勞動力市場的過度流動,所以勞基法第57條本文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前段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依照上述條文文義所示,在通常狀況下,勞工退休時之工作年資計算以服務於「同一事業」為主,如果單純依照上述條文的字面意思來看,甲公司跟乙公司是兩間不同公司,也就是不同事業,所以雇主得以最後一間乙公司的雇用年資來計算老李的退休金,如果採取此種見解,老李的權益勢必會造成很大損失。

因為類似本案中,由相同事業主同時或先後成立之公司行號相當常見,雖然登記形式上屬於不同公司,但經營之企業主既然相同,工作地址亦多數接近或相同,從員工老李的立場來說,他只認定兩間公司都是同一個老闆,根本無法理解事業主有何不同。所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認為計算勞工之工作年資時,對所謂「同一事業」之判斷,不會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僅作形式認定,應從勞動關係之從屬情形,以及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作實質之判斷,以此保障勞工權益。

依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要旨所述:「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在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自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工作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這樣才符合符合誠實及信用原則。

選擇舊制的老李在甲公司服務了7年(82年~89年),在乙公司服務了14年(89年~103年),兩間公司合計共21年,按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所以老李跟著同一個老闆21年,總共有36個基數(15 × 2 + 6 = 36),假設老李退休時的月薪是新台幣(以下同)5萬元,如此計算下來,老李的退休金約為180萬元。如果只計算老李服務於乙公司的年資,那老李的損失就大了!

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提撥至台灣銀行帳戶裡,此帳戶的所有權屬於雇主,因此勞工在退休時,需向雇主提出退休金結清,而雇主也需要在勞工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不過,退休金有請領的年限,依據「勞動基法」第58條規定,勞工有5年的舊制退休金請求權。換句話說,就算勞工在離職(退保)當下並未請領舊制退休金,但仍然可以在5年內向原雇主請領,如果未請領,則勞工局也會在通知並且經過同意後,才會註銷勞工退休金專戶。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若雇主未給付勞工退休金,將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且要求在期限內完成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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