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把大樓公共區域當成儲物間,我該如何處理?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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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鄰居把大樓公共區域當成儲物間,我該如何處理? WOONEWS 哇新聞
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堆置雜物,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現在很多人都住在集合式的公寓大廈住宅,但因為每個住戶單元都非常密集,各住戶彼此之間的互動狀況好壞就很重要,可是畢竟每個人的生活習慣、道德觀念都不相同,鄰居們為了一些生活細節產生摩擦在所難免,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公共空間的使用問題,當你的鄰居隨便在公共走廊擺放鞋櫃、腳踏車……等雜物,就可能會引發大樓內住戶們的紛爭,因為這些堆放的雜物,已經影響到大樓住戶的通行權益,甚至有可能妨礙到逃生動線。但是當看到鄰居在走廊上堆放物品時,我們可以自行將這些雜物清理掉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如果有大樓住戶違反上述規定時,依同法第16條第5項規定,管委會應予以制止,若經制止後其仍未改善,管委會得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處理。而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得對該住戶處以新台幣4萬~20萬元之罰鍰,之後如仍未改善,亦得連續裁罰。

所以當我們看到鄰居將雜物堆放於大樓走廊或其他公共區域時,大家千萬不能擅自將物品清理掉,因為如果自己隨便將鄰居的物品丟棄,可能會有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比較妥善的做法是,如果大樓內部設有管理委員會,我們可以請管委會出面制止住戶於走廊堆放雜物,倘若住戶依然我行我素,管委會便得報請主管機關對住戶進行裁罰,逼使該住戶將其堆放之物品清理乾淨。

若經管委會制止無效、主管機關裁處進行罰鍰後,住戶仍然不願意改善其行為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可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強制該住戶遷離。假使會議上做出請該住戶搬離的決議,管委會就可以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強制該名住戶遷離,以確保大樓內其他居民的公共安全。

其次,倘若住戶堆放雜物阻塞到難以通行的程度,該住戶亦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同條第2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逃生通道」是指災難發生時住戶逃難的必要通道,例如公寓大廈的樓梯,如果堆置雜物阻塞樓梯間就有可能會觸犯本罪。但所謂阻塞,必須要達到「難以通行」的程度,才會被認定有致生危險之可能,倘使僅只造成通行不便,此並不屬於刑法第189條之2阻塞的狀況。

此外,如果住戶占用大樓公共區域的行為,具有「繼續性」(長期使用,非一時短暫利用而已)以及「排他性」(排除其它住戶使用)的狀況時,該名住戶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得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倘若不想採取上述刑事手段去追究住戶佔用公共區域行為之責任,大樓內其他居民也可以採取較溫和的民事訴訟方式,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其他大樓內居民可以透過管委會,以該員占用公共區域之住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清理占用的公共空間。管委會亦得視情形,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規定,向該住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因非法佔用所享有之利益。

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堆置雜物,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但不論是其他住戶或是管委會,都不可以擅自處置或丟棄他人的物品。較正確的作法,是由管委會出面制止(例如:提出勸導單、張貼公告),再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如果是堆置在地下室、避難空間的雜物而有消防安全疑慮者,也可以報請消防局進行檢測、開罰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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