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近期新聞報導,知名網路書店「博客來」驚爆假承攬真僱傭事件,一名清潔婦工作20多年後,被通知年後不用再來上班,而該名清潔婦因為不識字,所以最初與「博客來」網路書店簽訂的是「清潔服務承攬」合約書,導致清潔婦不僅沒有勞健保、退休金,且被解僱時也沒有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而清潔婦卻一直以為自己跟「博客來」網路書店簽訂的是僱傭契約。此事曝光後「博客來」網路書店遭到各界撻伐,而該公司為顧及其商業形象,立即於111年12月24日宣布將盡快將勞資關係由承攬改為僱傭,並與該名清潔婦和解,勞動部也表示若違法屬實將對該企業進行開罰。
在實務上,很多雇主為了規避僱傭關係中資方必須對勞工應盡的責任(例如:勞保、健保、就業保險,還有提撥退休金……等),於是將勞資關係用承攬或是委任的方式,但行政院勞動部曾經表示,勞資關係究竟是承攬契約或僱傭契約,不是資方單方面說了算,必須要依照勞資關係互動狀況來定義,勞動部有相關的指引可以確認勞資關係是哪一種屬性。那麼對一般上班族來說,該如何確認自己跟雇主之間的勞資關係是哪一種呢?
- 什麼是僱傭契約?
民法第482條規定,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受雇者)在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間之內,為他方(雇主)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契約是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並以勞務給付為目的之契約,勞工要在雇主指揮及監督下提供勞務,在一般上班族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上,通常屬於僱傭契約。例如:員工在111年6月1日到公司報到,在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的工作,上下班時間是9:00 AM ~ 6:00PM,每天上下班都要打卡,週休二日,月薪是新台幣(以下同)35,000元,公司在他們到職時也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勞健保,員工每天依公司規定上下班,並有35,000元月薪的勞務對價,員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範。上面這段敘述,就是典型的僱傭契約態樣。
所以僱傭契約的特色是:
- 雇主與員工之間具備高度的「從屬性」,員工必須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並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範。
- 員工擁有勞保與健保。
- 員工每天依照公司規定上下班,並在工作期間提供勞務,並領取固定勞務薪資,上班族只要有出勤,不管工作表現如何,只要在僱傭關係期間,雇主就必須付給員工薪水,勞工不必承擔營運風險。
- 勞工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與第三人交易或提供勞務。
- 什麼是承攬契約:
民法第490條規定,所謂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承攬人)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待工作完成之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承攬是以勞務的成果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的完成作為契約目的。因此承攬契約之特徵,在於承攬人應該完成所約定的一定工作,重點在於著重結果。例如:甲為A公司策劃行銷,於聖誕節在大安森林公園舉辦產品宣傳活動,宣傳活動順利完成後,A公司便將舉辦活動的款項付給甲。承攬契約是以勞務的成果為目的,甲倘若沒有將A公司聖誕節活動舉辦完成,不論規劃的多麼辛苦,還是領不到結案報酬。甲不受A公司指揮監督,也無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從屬關係。
所以承攬契約的特色是:
- 不屬公司的編制人員,通常狀況下,公司無需為其辦理勞健保。
- 與公司之間從屬性極低,不受公司的指揮監督,也無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
- 在承攬關係下,承攬人甚至可以同時為多位雇主提供勞務服務。
現今許多雇主為了規避其對勞工應負的責任,將原本僱傭的關係,改用承攬方式進行,但以法院實務判決來看,均認為勞動契約性質認定,應從本文上述所羅列的特徵標準去做判斷,而不是依照勞資雙方所簽立之合約名稱來認定。如果受雇者受到公司管控的程度愈高,與雇主之間的關係就不能使用承攬,雇主就有違法之虞,而且還會被處予罰緩。所以說,判斷有無從屬性,目前實務上多半會看的幾個點有:
1、有無排班制度,若未到班,事業單位是否會直接指派其他同仁代班。
2、上下班是否需要打卡或簽到。
3、不到班是否需要請假,是否會影響出勤考核。
4、就員工提供勞務的方式有無加以限制,例如在特定時間到班,在特定工作地點上班,工作的過程是否會被企業主加以監督考核,若未通過考核是否會被懲處。
相反的,承攬契約多半只會約定「承攬的項目內容」、「完成日期」、「承攬完成獲得的報酬」,基本上只要承攬人在約定日期前將工作完成,其他細節雇主原則上並不加以管控或限制,那這就是承攬。
以本件「博客來」網路書店與清潔婦的勞資爭議來看,筆者認為,有可能一開始資方確實與勞方就是簽訂「承攬」契約,但清潔婦誤認為自己是與資方簽訂「僱傭」契約。筆者的觀點是:
- 一般人不太會去了解自己跟雇主的勞資關係究竟是「承攬」或是「僱傭」,就算是擁有大學、研究所學歷的知識分子都未必能夠弄清楚,更何況一位學歷不高的清潔婦?可能「博客來」網路書店在雙方簽約時就有說明彼此間是承攬關係,但清潔婦聽不懂,時間一久也就忘記自己跟公司的勞動契約屬性究竟為何,就該名清潔婦來說,她只知道每天來公司打掃,同時以為自己是公司員工,所以才會在公司與她終止勞動關係時,發現自己跟公司只是承攬關係,同時自己也沒有勞健保。
- 以社會現況來說,通常企業內部不會自己聘傭專門的清潔人員,公司將辦公室的打掃業務外包給清潔公司(或清潔工個人),由清潔公司派員(或清潔工個人)到各個公司去打掃,清潔公司(或清潔工個人)還可以同時去多間公司從事清潔業務,如果以上面這種狀況來說,勞動契約屬性確實是與承攬關係較為相近。
不過自「博客來」網路書店與該名清潔婦之間的糾紛事件經報導後,引起輿論譁然,而「博客來」網路書店為顧及企業形象,已經與清潔婦達成和解,雖然此一紛爭已經落幕,但讀者們將來在謀職工作同時,也應該了解自己跟企業主之間的勞資關係性質,以免成為另一位職場上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