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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賈智鈞 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並自今年11月30日實行,原則禁止行駛道路;新北市交通局今天重申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不得行駛於道路,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600元罰鍰。
在道路上常常可見民眾騎乘電動滑板車,還有不少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遭警方攔檢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其實電動滑板車依法是禁止上路的;交通局交通安全科科長林碧芬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要不是汽車或法規訂定的動力載具,不得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像是「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都屬於「個人行動器具」;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更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個人行動器具」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
林碧芬科長指出,在本市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於道路,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以身試法,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