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販賣仿冒品,廠商告我違反商標法,該怎麼辦呢?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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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不小心販賣仿冒品,廠商告我違反商標法,該怎麼辦呢? WOONEWS 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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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想在網路上賣衣服,於是向B廠商批購「甲品牌」的過季衣服跟瑕疵服飾品販售,A再三向B確認衣服是否為正品,B廠商都回覆A服飾絕對是正品無誤,只是略有瑕疵,A進貨後便開始在網路上販賣該批衣物,販售期間A都有告知客戶衣服有輕微瑕疵,雖然有些許瑕疵,但因為價格便宜,所以衣物仍然迅速售罄,孰料某日A竟收到法院開庭通知,「甲品牌」廠商表示A販賣仿冒商品,因此對A提起訴訟,此刻B廠商卻突然失聯不知去向,這時候A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了解甚麼是「商標」?凡是可以用來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就可以稱為「商標」。例如消費者購買運動鞋時,可以藉由鞋身圖案,知道這是一雙由「愛迪達Adidas」或「美津濃Mizuno」製造的球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除了可以是文字、圖形、顏色外,聲音也能夠註冊商標,像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綠油精」這首廣告歌曲,它就有註冊為聲音商標;或是著名的可口可樂立體曲線瓶,它也有註冊立體商標。

我國對商標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必須是辦理註冊登記後才受到保護,所以要取得商標權,首先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經審查通過後,自註冊公告當日起,權利人才能取得商標權,雖然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商標一定要註冊後才能使用,但是商標註冊後對於業主經營業務是大大加分的,取得商標權後,就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標,或是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同時排除別人擅自使用跟自己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標。一旦註冊商標後,商標權人就擁有法定的專屬權利,且範圍擴及全國,經註冊後的商標權人,如果發現他人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就將商標權人已經註冊的商標使用在與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商標權人就可以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註冊商標可以用來阻止他人的仿冒,並妥善保障你的市場銷售量或獲利。

如果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擅自將他人已註冊商標用在自己商品上,這是會有刑事責任的。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本文案例所示,B廠商如果未經同意,就將「甲品牌」商標用在自己製作的服飾上,這就構成犯罪行為。除了刑事責任外,B廠商也會有民事責任,依照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甲品牌」商標權人可以排除或防止別人對自己商標權的侵害。另外,商標法第69條第3項也明定,針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權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必須注意時效規定,商標法第69條第4項明文,要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至於案例中最冤枉的A,他在網路上販售仿冒商品,依照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仿冒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97條第2項則明定:「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所以A在網路上販售遭仿冒的「甲品牌」商品,A也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不過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情況下,卻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所以要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犯罪要件,必須是行為人除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必須是「明知」才能成立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犯罪意圖,或是僅為疏忽、未予注意的過失狀況下,這就不是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文中A曾再三向B確認衣服是否為正品,B廠商都回覆A服飾絕對是正品無誤,因此A並不是故意販售仿冒商品,所以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是A是否會有相關民事責任?

前面提到,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規定,針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權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雖然本案中A沒有故意販賣遭仿冒的「甲品牌」商品,但A是否有過失?案例中A再三向B確認衣服是否為正品,B廠商都回覆A服飾絕對是正品無誤,而B廠商提供的商品,其商標是否與正品相同?一般人能否辨識?有些仿冒品其商標製作極為粗糙,以通常人肉眼即可分辨商標真偽,如果B廠商所提供的衣物飾品,其商標一望即知係仿冒品,A就算沒有故意,但也可能有過失責任;相反的,倘若B廠商提供的衣物飾品,其商標與正品幾無差異,通常人根本無從分別,A可以主張自己沒有過失,或許就能免去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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