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孩子法律上的爸爸?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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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誰是孩子法律上的爸爸?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據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23日新聞媒體報導,台南市有一名人夫因為犯案,於107年收押後入監服刑,人夫入獄前蘇姓妻子曾向其表示兩人不必離婚,蘇姓人妻承諾會等丈夫出獄回來,不料該位人夫卻於111年5月20日在獄中收到戶政機關寄來的「新生兒出生登記」通知,人夫驚覺自己被戴綠帽,經輾轉查出是妻子在他入監期間,背著他與一名蔡姓男子交往,兩人發生關係後生下一子,於是人夫以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妻子與小王賠償新台幣50萬元。法官調取戶籍謄本與孩子出生證明書,確認孩子是在111年3月26日出生,這孩子的親生父親是妻子的外遇小王蔡男,但法律上的父親卻是該位獄中人夫。

在法律上,如何去認定誰才是孩子的爸爸?

民法將父母與子女關係,區分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兩種,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就是說,正常狀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子女,就是民法中所稱的「婚生子女」;相反的,如果是在非婚姻關係期間受胎而生的子女,就是民法所謂的「非婚生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產生的情狀,例如:男女朋友交往,女孩子懷孕了,但兩人後來卻沒有結婚,孩子生下來就是非婚生子女;或是女生愛上有婦之夫當了小三,懷孕後生下小孩,這個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

在父母子女關係中,要確認誰是生母會比較容易些,畢竟對一個女人來說,自己辛苦懷胎十個月,孩子是從自己身體分娩出來的,所以要認定孩子與母親間的血緣關係當然會較為簡單。但相對之下,如果女生在婚前(甚至是婚後)交往過多位男友,那麼要認定孩子的父親是誰可能就比較困難了,所以法律上採取「推定」的方式,就是孩子在受胎期間(法律上推算是出生前第181~302天),法律上登記的父親為何人,就推定該位男性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就是這種「推定」方式的法源依據。以本文開頭的新聞報導為例,人夫與蘇女為法律登記上的夫妻,兩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蘇女生下的小孩,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法律就「推定」新聞中這位戴帽人夫是小孩的父親,雖然該名孩童實際上是蘇女與蔡姓小王所生,但法律制度設計上,考量到孩子畢竟是無辜的,為了避免小孩一出生就沒有爸爸,所以仍然「推定」人夫是孩子的父親。

那麼讀者可能會認為,新聞中這位被戴綠帽的人夫就太可憐了吧!老婆跟別人搞外遇,自己莫名其妙多了一個小孩,難道他還要幫別人養孩子嗎?

為了彌補民法第1063條第1項這種推定制度可能產生的問題,所以民法第1063 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同樣以本則新聞為例,人夫如果發現小孩是老婆跟小王所生,雖然法律上推定自己是孩子的父親,但人夫可以提起一個「婚生否認之訴」,否認自己跟這個小孩的父子關係。民法第1063條第3項稱:「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新聞中的人夫如果111年5月20日在獄中收到戶政機關寄來的「新生兒出生登記」通知,人夫驚覺自己被戴綠帽後,可以在二年內(113年5月20日之前)提起訴訟,否認自己是該名孩童法律上的父親。小孩如果事後知道自己的身世,也可以在自己成年後二年內,對綠帽人夫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認自己跟人夫的父子關係。

那麼新聞中的蔡姓小王如果想讓小孩認祖歸宗,能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認人夫與小孩之間的父子關係呢?因為小孩受胎時,綠帽人夫與蘇姓妻子仍然有婚姻關係,所以小孩在法律上依照民法第1063條1項的規定,會被推定是人夫與蘇姓妻子的婚生子女,而小王蔡男則不是小孩法律上的父親,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以及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僅人夫、蘇姓妻子或小孩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蔡姓小王不得主動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大法官會議第587號解釋之所以不允許親生父(例如新聞中的蔡男)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例如新聞中的人夫、小孩)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目的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因為或許人夫願意原諒自己妻子,也想扶養這個小孩,司法院大法官不希望婚姻外的第三者繼續來打擾這個家庭,所以認為法律禁止第三者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不違憲。蔡姓小王僅得於人夫、蘇姓妻子或小孩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判決後,小孩經法院判定其為非婚生子女時,蔡男再認領小孩,使小孩認祖歸宗,成為蔡男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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