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據近期新聞報導,有位年輕人父親突然去世,留了一間房給他,市值高達新台幣(以下同)五、六千萬元,但遺產稅卻需要課徵高達一百多萬元,該名年輕人收入狀況並不好,手邊沒有多少現金,遺產稅繳不出來,「有命繼承但沒錢繳稅」,這位年輕人不知該如何是好?
所謂「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後,另一人為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稅捐。當被繼產人死亡時,繼承人要先進行除戶登記,請國稅局調查被繼承人所得財產,並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繳完遺產稅之後會取得遺產稅證明,此時國稅局會再調查一次被繼承人有無欠稅,若確認遺產稅都繳納完畢,才能進行遺產過戶。所以在繳納遺產稅之前,遺產並不屬於繼承人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以本件新聞為例,這位年輕人如果因為沒有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就擺爛不處理,對於欠稅事件,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政府可以扣押他父親遺留的房屋,並限制年輕人出境,罰繳滯納金……等,如果再不繳納遺產稅,政府也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將房產拍賣,用賣得的價金來繳付遺產稅。
如果繼承人真的繳不出遺產稅,這時候該怎麼辦呢?有以下幾個方式可以解決:
方法一,請求分期付款: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收到納稅通知書後2個月內繳納遺產稅。若繼承人繳款有困難,第一個方式可以採分期付款,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如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也就是繳納期間最高3年(36個月)。
但是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時,繳交金額需加計利息喔!利息是依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若利率有變動,則依變動利率分別計算。若未能按期繳納,國稅局會在當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的3天內,將未繳清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限制10日內一次繳清,若超過1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行政執行。
方法二,申請延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果有困難無法於期限前繳納遺產稅,可在限期內不限金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要注意的是,務必於展延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會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方法三,申請實物抵繳:
如果要申請實物抵繳,除了稅額必須在30萬元以上外,還必須符合「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這個要件,才能夠以實物抵繳遺產稅。但是如果採取實物抵繳遺產稅的方式,房屋土地都以公告現值計算,與市價落差很大,這種方式對納稅義務人來說較不划算。
方法四,辦理現金周轉:
如不想因小失大,使得不動產遭到強制執行,或是事務繁忙,不小心錯過了申請分期延期的期限,還能夠選擇借貸一筆現金貸款,進行周轉,以便如期繳納遺產稅額,順利將不動產產權轉移。
方法五,以被繼承人財產繳納遺產稅:
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若是留有存款,繼承人當然應該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如果繼承人有多數人,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以及便利於稅款徵收,當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可以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提出申請,或是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也可以提出以被繼承人財產繳納遺產稅之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方法六,將房屋出售繳稅:
最不得已的狀況下,就是將房屋出售,再用售得價金繳納遺產稅。在繳納遺產稅的期限內,也就是6個月內將房屋出售,若申請遺產稅分期繳納,就有更長的時間可以處理,但因為時間短促,倉促間售出房價可能會低於市價行情,但只要高於公告現值,就比「方法三」直接拿房地產抵繳遺產稅來得划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