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王先生的父親在30年前與母親離婚後,隨即拋棄他跟母親、弟弟離去,之後父親就再也沒有理會王先生一家人。近期王先生突然收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通知,社會局表示王伯伯離開他們後,接著經歷的幾段婚姻都以離婚收場,現今王伯伯孤苦無依,前些時候又罹患中風,目前由社會局進行安置,而社會局要求王先生給付他父親的安置費用。王先生的父親拋妻棄子多年,孩子這時候還需要扶養他嗎?
隨著台灣逐步邁向高齡化社會,近年來新聞多有報導,許多年長者因傷痛、疾病……等因素,導致無法工作或生活陷入困頓,而這些長輩或許在年輕時曾經跟自己親人發生過爭執,所以長期未與親人聯繫,年老時卻因自己患有傷病無法自謀生活,因而只能向多年未曾聯絡的親屬請求扶養,進而衍生訴訟糾紛。
關於子女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是規定在民法第1114條,條文明定直系血親當中,無論是尊親屬(父母)、卑親屬(子女)相互間均有互負扶養義務。而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又稱,只要父母親本身「不能維持生活」、「沒有謀生能力」時,他們就可以要求子女扶養。但是有些父母親可能早年素行不良,導致子女長大後都不願意扶養這些父母,如同本文中的王先生,在他幼年時王伯伯拋妻棄子,年老時卻要求王先生扶養他,王先生對此深感不平,有鑑於此,民法第1118條之1便規定於若干情況下,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讓子女減輕或免除對於父母親的扶養義務,分別為「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這兩種情況,以文中王先生的遭遇來說,王伯伯在王先生年幼時沒有盡到對他的扶養義務,現在王伯伯要求王先生扶養他,王先生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不過事情真的就這樣解決了嗎?
正如文章所述,台灣逐步邁向高齡化社會,許多年長者因無人扶養,故而生活陷入困頓,有鑑於此,政府特別訂定「老人福利法」對無人照顧的高齡者進行救濟,在「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條文的意思是說,當老人的親屬對他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老人進行安置,如果老人向家屬請求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進行求償。此外,「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亦明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也就是說,老人所需的安置費用,主管機關(大多是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可以先墊付,但畢竟國庫不可能支應所有長輩們的安養費用,所以「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老人的親屬,追討政府單位替老人家墊付的安置費用。
以本文案例中的王先生來說,他應該是收到社工師的聯絡電話,或是縣市政府社會局書面的行政處分公文通知,告訴他王伯伯現在被安置在老人養護中心(或護理之家等機構),相關費用已由主管機關代墊,依法請王先生要返還這些代墊的費用。如果不還,社會局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由行政執行署來強制執行王先生的財產。
那麼問題來了,民法第1118條之1不是說如果父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嗎?但老人福利法第41條卻又規定,如果子女不扶養老人,老人家的安置費用必須由子女支付,這樣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不就沒有意義了?
以目前法院的實務判決來說,大多認為民法第1118條之1雖然規定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但是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必須請求法院進行判決才能生效,而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生效,並無回溯既往的效力。因而在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子女仍應負扶養義務。所以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判決免除子女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其免除之效力應自判決確定後才會向後發生,在此之前子女仍要對父母親負扶養義務,所以社會局為老人墊付之安養費,子女仍應支付。
以本文為例,王先生雖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但這必須由法院判決才會生效,而且只會向後發生效力,而在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訴訟前,王伯伯已經累積的扶養或安置費用,王先生仍然必須要給付。如果王先生提起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王伯伯的扶養義務訴訟判決勝訴確定後,將來社會局如果再要求王先生支付王伯伯的安置費用時,王先生就可以用民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判,向主管機關主張免除(或減輕)對老人安養費用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