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現代公寓大樓住戶都趨於集中密集,一旦鄰居製造噪音惱人,都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作息,如果我們遇到鄰居製造噪音時該怎麼辦呢?下面教各位讀者幾招遇到鄰居製造噪音時的處理方式:
一、向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反應: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大樓住戶如有發出聲響喧囂、震動及其他類似行為,住戶可向大樓管委會反應,管委會應對住戶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住戶屢勸不聽,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若持續一段時間仍未改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各縣市環保局等主管機關可對該住戶科處新台幣3,000元至15,000元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若不改善,可連續開罰。
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規定,主管單位初步將全國噪音管制區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噪音管制的強度。第一類是亟需安寧的區域,例如:生態保護區;而通常住宅區屬於第二類;第三類則是住商混合區;第四類是工業區。而噪音管制時段又分成日間、晚間及夜間三個種,從第一類到第四類,「日間時段」都指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晚間時段」第一、二類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夜間時段」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次日上午七時。所以超過晚上10點,在第一、二類已經算是夜間,越晚越嚴格。所以大部分的縣市在晚上10點後都禁止某種特定行為(例如:唱卡拉OK),若違反可以按次處以罰鍰,讀者們可先了解自己住家屬於哪一類噪音管制區,作為日後採取法律行動的參考依據。
二、向轄區警察檢舉鄰居製造噪音: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所以如果鄰居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時,民眾可以向轄區警方提出檢舉,警察機關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對製造噪音的民眾處罰。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我們向警察機關、環保局等單位檢舉後,但鄰居的不法行為還是沒有收斂或改善,下一步我們就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依照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禁止鄰居繼續發出噪音。依照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民眾要主張居住安寧遭受侵害,必須舉證:
(一)、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
(二)、影響生活情節重大。
以上兩點在訴訟中常常是決定原告勝訴與否的關鍵,而什麼是「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什麼是「影響生活情節重大」?這些都是不確定概念,必須透過證據蒐集,讓法官覺得您受到很大的傷害,讓受傷害程度能夠從個人主觀感受轉變為「量化」數據,這樣獲得勝訴的機會就比較高。
四、如果製造噪音讓人無法睡眠,可以對鄰居提出強制罪的刑事告訴: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從條文規定來看,刑法上的強制罪,必須要用「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而且要逾越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因為每個住戶居民都有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雖說現代社會高樓大廈林立、人口密集居住,左鄰右舍難免會產生一些聲響或振動(例如:拖動家具、小孩跑跳、電視節目播放、吵鬧喧嘩……等),如果這些聲響是輕微或生活上所必然發生,或許還能被鄰居們所容許,但是如果聲響已經是超越所謂輕微或日常生活相當的範圍,甚至是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可能是深夜、凌晨時段所發出的噪音,導致他人睡眠受到干擾,這樣就是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的權利,就可能會涉犯強制罪。
雖說司法實務上有判決認為製造噪音可能涉犯強制罪,但仍然需要蒐集證據,是否任何聲響皆為噪音,並非個人主觀認定,而是要依據相關的噪音管制法制、法官個案調查來進行判斷。
五、最後叮嚀,一定要記得蒐集證據喔!
遇到鄰居製造噪音,一定要進行蒐證的動作,因為不管讀者們決定採取上面哪一種方式處理問題,事前蒐證的工作一定要先做。建議先針對鄰居長期發出的噪音,進行錄影蒐證(錄影要有音效),同時要準備分貝儀測量噪音分貝,並將日期、時間、聲音類型、噪音持續時間、分貝數據……等詳細記錄下來,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制止鄰居惡意製造噪音。
1 評論
謝謝!我正遇此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