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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撰稿
黃麟凱等13名死刑定讞的囚犯,請求蔡英文總統特赦以避免死刑執行,但卻未獲得蔡英文回應。13人打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准總統批准特赦。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特赦乃總統特權,具高度政治性,不應為司法審查標的,因此裁定駁回13死囚的請求。
本次請求赦免的死刑定讞者包括施智元、郭旗山、陳文魁、劉華崑、張嘉瑤、黃麟凱、沈歧武、林旺仁、張人堡、王鴻偉、黃富康、鄭武松、林于如、陳昱安等14人;陳昱安因在獄中自縊身亡,北高行另案裁定駁回訴訟。
其中,王鴻偉砍殺女大生176刀致死,林于如殺死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黃麟凱絞殺前女友母女2人,張人堡則連續犯下3件姦殺、殺人案,皆被判處死刑確定,至今還在看守所關押中。
黃麟凱等13人透過律師主張,公政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而總統有通知請求赦免者准駁的義務,才能合乎憲法及公政公約保障的意旨。
律師指出,依過去的大法官解釋,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應有獲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總統若怠於准駁人民請求赦免,人民當然可以透過司法審查獲得救濟。
另律師主張,沈歧武、林旺仁、張人堡、王鴻偉、黃富康、鄭武松、林于如等7人分別有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依公政公約規定法院不得判處死刑,且總統更應行使赦免權,才合乎國際人權規範的要求。
北高行認為,總統是否行使特赦、減刑職權並非法律爭議,且依公政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雖可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但僅是「促使」總統發動職權,不代表總統應有一定作為。裁定指出,黃麟凱等13人向總統請求減刑或赦免,至今未獲准駁回應,不是應受司法審查的法律爭議事項,裁定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