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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編輯部生活中心 圖片來源/pexels
母親去世後,其所擁有的房屋及其房屋基地坐落土地分別由姊姊、妹妹繼承,那麼土地是否得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歸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且需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即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繼承遺產時,如果房屋由姊姊繼承、土地由妹妹繼承,縱使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但仍然因為土地上的房屋是姊姊即旁系親屬所有,所以該筆土地依規定無法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