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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圖/擷取自網路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為解決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遭長時間占用停放等問題,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明(7月1日)起實施停在公有設充電樁的停車格一律收費,採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以達公有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及促進友善電動車環境的美意。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表示,因應停車場電動車充電車格占用問題,已於去年3月起試辦26場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採累進費率收費管理(電動汽車充電時不收費),經試辦結果,平面停車場部分充電車格約有83%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為約有13%、停車占用行為約有4%,立體停車場部分充電格約有50%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為約有50%,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遭非充電車輛長時間占用問題。
交通局表示,充電車格依停車場法規定屬「專用性質」,任何車輛停放於充電車格,若未充電即屬占用行為,除將依充電車格公告的停車費率收費外,並依法實施車輛拖吊移置作業,民眾可以利用「告示牌」上的QR-Code協助舉報違規停放車輛;提醒民眾,公有停車場充電設施屬公共資源,任何人都應公平合理使用,將「充電車格」留給有「充電」需求的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