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近幾年娃娃機又如雨後春筍般崛起,娃娃機店的密集程度堪比便利商店,許多人更將開設娃娃機店當作一個副業來發展。說句老實話,玩家們要夾取機台裡面的禮物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有時候為了夾取一隻娃娃可能就得要花上幾百元,因為有相對的難度,因此有人就會用一些非正規的方式來夾取禮品,我們最常看到的,就是有人用手大力搖晃、拍打機臺,讓機台裡面的商品直接掉出來,這樣做行為人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首先,如果行為人刻意拍打、撞擊機台,因而造成娃娃機發生毀損、故障,導致機台不堪使用的狀態發生,行為人將會因此成立刑法上的毀損罪。依照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然而除了刑事責任外,行為人也必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如果行為人雖然刻意拍打、撞擊機台,但並未造成娃娃機毀損,只是讓裡面的物品掉落出來,這樣又會牽涉到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這部分,法院實務的判決就顯得五花八門了,基本原則就是要以個案狀況來進行判斷。
一、如果玩家有投幣,但邊玩邊用身體推撞機台,藉以讓物品掉入取物口,此將成立刑法第339之1的「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
我們在娃娃機店裡,經常可見玩家邊玩邊用身體推撞機台,以利將機台裡面的物品掉入取物口,因為沒把機台弄壞,這並不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但也有行為人因此遭到娃娃機台主提告,法官認定玩家推撞機台構成刑法第339之1「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判玩家被拘役十五日。
刑法第339之1條第1項「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要使用娃娃機台,必須先行付費,而且娃娃機台可提供消費者娛樂或讓其取得商品,因此娃娃機台應屬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稱「收費設備」的一種。
曾經發生在高雄的一則實際案例,玩家邊玩邊用身體推撞機台,藉此讓機台裡面的物品掉入取物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趁夾子剛夾到商品或夾子歸位,商品已移動的瞬間,用身體大力推撞機台,藉以讓商品易於掉入取物口,因此被告於短短七分鐘內,就夾到四組禮品(每組禮品市價約新台幣一百元),法官認為,夾取商品應靠玩家瞄準的精確度和利用夾具控制商品技巧,另商品大小、擺放位置等也有關聯,但被告以身體撞擊機台,即使未必能使商品直接掉落洞口,也可能讓商品因撞擊他物而掉落洞口附近,形成一種較易夾取的狀態,此舉在主觀上有「以不正方式取物」,使機台運作喪失公平性,因此法官認為被告觸犯刑法第339之1「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將他判拘役十五日、可易科罰金。
二、玩家在完全未投幣的情況下,使用身體撞擊娃娃機機台,導致物品掉落進入洞口出貨,此將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玩家在完全未投幣的狀況下,利用身體碰撞機台,因而讓商品掉落洞口出貨,此將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如果玩家有投幣,但卻用身體推撞機台,藉以讓物品掉出,有法院認為此同樣會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曾有案例,被告在夾娃娃機店內,對著機台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方式,造成機台劇烈晃動,再摸走掉落至取物口的3盒公仔玩具(全部價值約新台幣1,200元),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處被告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法官認為,被告是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方式,造成機台劇烈前後晃動,使裡面的公仔直接掉入取物口,再伸手摸走公仔,被告雖有投幣,但沒有以合於機台設定的投幣操作機台搖桿正當方式抓到商品,投幣消費金額又未達保夾價錢,竟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非正當方式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判拘20日。
但是同樣的狀況,也有法院認為不成立竊盜罪。曾有新聞報導稱,有兩位彪形大漢投幣夾娃娃,孰料屢屢受挫,兩人一怒之下便合力將機台傾斜20度,雖然機器有固定,但仍然不敵兩人硬搬,故而娃娃機裡頭的物品便呈現雪崩式滑落,兩名壯漢因此大豐收,台主認為兩人這是不法取得,是以對彼等提起刑事竊盜罪告訴,但法院卻認為兩人有投幣行為,並無竊盜罪故意,而且此舉屬於技術性出貨,因此判決不成立竊盜罪。
很多人玩夾娃娃機的時候,會因為投了很多錢都夾不到物品而生氣,所以會用身體撞擊或是推娃娃機台的方式,讓機台裡面的食品、公仔、娃娃順利掉下來,有鑑於此,機台業者務必把遊戲規則說清楚,如果玩家強硬取物時,就算刑事提告沒能成立,業者仍然能透過民事訴訟將物品取回,一般娃娃機店都有裝監視器,業主想揪出犯人並不困難,而玩家們也不必為了一時意氣用事而強推娃娃機,畢竟機台裡面的物品單價都不會太高,為了一點小便宜而吃上官司,其實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