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別人噴殺蟲劑是否構成公然污辱罪?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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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別人噴殺蟲劑是否構成公然污辱罪?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期間,全台民眾無不人人自危。某甲因為喜歡小動物,正巧家住一樓,所以家中飼養許多小狗,某日甲先生帶者多隻毛小孩出外遛狗散步,不料小狗卻在路邊某乙家門前石柱排便撒尿,某乙見狀氣急敗壞地向甲咆哮,甲表示會立即將狗的排泄物清理乾淨,某乙認為小狗隨地大小便破壞環境清潔,容易滋生細菌引發傳染病,於是便拿殺蟲劑對著某甲跟狗狗一陣噴灑,甲頓時心生憤怒,於是便對某乙提告刑事公然污辱罪。請問乙會成立公然污辱罪嗎?

刑法的「公然污辱罪」是規定在第309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明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稱:「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由法條規定的文義來看,「公然污辱罪」其成立要件為必須具備「公然」、「污辱行為」兩項要素。

關於其中所謂「公然」,是指侮辱行為發生時,會讓處於同一空間的「不特定人」、「多數人」能夠共見共聞。也就是說,能夠讓跟侮辱行為沒什麼直接相關的人(例如:旁邊經過的路人、餐廳其他客人、人來人往的商場……等)可能知道、看到、聽到侮辱的狀態,即便沒有認真聽,也不管有沒有真的聽到都算;相反的,如果是一對一在私人空間裡面互罵,這樣就不算是「公然」。

如果事發時處於公開場合,但旁邊正巧沒有人,這樣是否會符合「公然」的要件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的理由書所載,其認為刑法公然污辱罪所謂的「公然」,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也就是說,並不是一定要現場很多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例如:在大馬路上對著某人爆粗口,或許行為人在辱罵被害人時剛好旁邊沒人,但大馬路上隨時會有人經過,它是一種可以讓「不特定人」、「多數人」能夠共見共聞的狀態,這樣就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的要件。

而關於「侮辱」此項要件,是指雖然沒有具體事實,但會讓人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甚至是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的言語、文字、圖像謾罵、嘲笑、舉動……等,不僅只限於「幹○○」之類三個字的國罵,也包含負面形容詞、譬喻的言語,這些都可能算是一種污辱行為;或是對人吐口水、丟垃圾此類舉動,也有可能被認定是一種污辱行為;甚至是向人潑水,在許多法院刑事庭的實際案例中,也都認定這是一種對他人的污辱行為,故而成立刑法上的「公然污辱罪」。

了解刑法上對於「公然污辱罪」的要件後,我們再來看看本案,乙對甲跟狗噴灑殺蟲劑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刑法上的「公然污辱罪」。

在「公然」的要件方面,因為乙是在一樓住家門前對甲跟狗噴灑殺蟲劑,通常狀況下,甲、乙應該是處於公共道路的場景狀況,公共道路隨時都會有人經過,這是「不特定人」、「多數人」都能夠共見共聞的環境,而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所述,乙在大馬路上對著甲噴殺蟲劑,或許行為時剛好旁邊沒人,但大馬路上按理應該都會有人經過,它是一種可以讓「不特定人」、「多數人」能夠共見共聞的狀態,這就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的要件。

而關於「侮辱」此項要件,乙對甲噴灑殺蟲劑,乙的此種行為舉止,會讓甲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覺得自己的人格遭受貶抑,當發生此類狀況時,這就是一種「污辱行為」。

本文是由一則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的實際案例改編,雖然乙對甲噴灑殺蟲劑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刑事公然污辱罪,不過當司法機關在實際審理此類案件時,乙是否構成犯罪,還會考量到許多層面,例如:乙對甲噴灑殺蟲劑時,是否基於污辱甲的意圖,或許乙真的只是怕病毒滋生染疫,出於自保才對甲跟狗噴殺蟲劑,如果乙真的不是刻意要污辱甲,雖然甲對乙的行為舉止不滿,卻也未必就會被認定是一種污辱行為,甲必須要進一步證明乙確實是出於污辱故意(例如:乙在噴灑殺蟲劑之前,曾與甲發生爭吵,可以從爭吵的言語中判斷乙是故意對甲噴灑殺蟲劑),這樣才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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