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常有人會丟掉物品、金錢,也常有人會撿到別人遺忘的東西,小時候師長們常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能夠拾金不昧固然是一種美德,但其實在法律上,拾金不昧也能夠避免我們觸犯刑事責任。
依據民國112年1月11日新聞報導,有位85歲的潘姓老翁在西門捷運站拾獲他人遺落的皮包後,隨即登上捷運車廂,並坐在椅子上公然清點財物,潘姓老翁將皮包內新台幣(以下同)2000元現金,和內含37萬元的美國運通現金卡全部據為己有,取得財物後潘姓老翁便將皮包連同裡面的證件一併丟棄在捷運七張站的垃圾桶內,而捷運警察隊尋獲棄置在垃圾桶內的皮包後,循線逮獲潘姓老翁到案,並依法函送究辦。
案發當時,經皮包失主向捷運警察報案,捷運警察隊立即調閱站內監視器影像,發現失主皮包從後背包掉出來,隨即便遭後方路過老翁拾獲,老翁竟然在西門站車廂內打開皮包持續翻找,公然清點皮包現金及信用卡並放置自己胸前口袋,老翁於七張站出站後,便將皮包丟棄在垃圾桶旁。捷運警察再調閱街頭監視畫面追查,查出行為人乃經常出沒萬華西門町一帶的潘姓老翁,故於日前將對方傳喚逮捕到案,訊後交由轄區萬華分局依法送辦。
看過上面這則新聞,讀者們心中一定會想,在路邊撿到東西占為己有一定會成立犯罪嗎?
關於路邊撿到東西是否成立犯罪,首先要釐清該物品是否為「無主物」,所謂「無主物」就是指這個物品現在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也就是這個物品目前沒有人對它有所有權。撿到的東西如果是無主物,例如有人丟棄熱水壺、家電、手機……等,因為是無主物,將這些物品帶回家並沒有侵害別人的所有權,是不會成立犯罪的;但是如果撿到的東西它是有主人的,只是因為不小心遺失了,那麼據為己有的行為就會成立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責雖然不高,但還是有1萬5以下的罰金刑。
如果以為是沒有人的東西而撿走,後來失主提告,這樣會成立侵占遺失物嗎?倘若行為人確實認為這是沒有人要的東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據為己有的不法犯意,這樣就不會有刑事犯罪的問題。那麼是否侵占遺失物的行為人只要說他以為東西沒人要,這樣就不成立犯罪了呢?關於這部分就要綜合判斷,假使物品外觀狀況很差、或是剛好放置在資源回收桶、垃圾桶附近,我們或許可以相信行為人所說,他真的以為東西是沒人要的;但如果遺失物是現金、或是外觀很新的手機、筆電、家電……等物品,那就很難相信被告辯稱他以為那是沒人要的垃圾或是無主物了。
要成立本罪,必須行為人具有將別人物品侵占為己的犯意,如果只是一時間忙碌而忘了拿到警局,那當然就不會構成犯罪。但雖然實務上有些人會主張「一時忙碌忘記拿到警局」,可是這種辯解法院也未必相信,法院仍然會詳細檢驗行為人的個人行程、事後反應和其他狀況,藉此釐清行為人是否真的連抽空到附近派出所都沒辦法,如果不能說服法院,那就難逃法律的制裁了。
為了避免不慎觸法,在路上撿到錢或遺失物,若是不知道失主是誰,最正確方式就是立即交給附近的警察機關,若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遺失物,我們也可以向各該場所的管理人、負責人反應,並將遺失物交予上述管理人、負責人。警察機關接獲遺失物後,便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並嘗試聯絡失主或進行公告程序。如果按照以上的程序,公告半年都無人認領,根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拾得人就可以依法取得遺失物。假使失主有來領回遺失物,依照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也可以向失主要求遺失物價值1/10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