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了,該怎麼解決問題?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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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遇到車禍了,該怎麼解決問題?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許多人上下班、出外洽公、旅遊,都會以汽機車做為主要交通工具,路上車水馬龍,大大小小汽機車川流不息,車禍事件每天都在我們周遭上演,我們當然希望「車禍」這種事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但世事難料,並不是我們遵守規則,車禍就不會輪到自己頭上。以下便將遇到車禍時應該處理的SOP略作說明,將來「萬一」(假設狀況)遇到車禍了,如果能做到下列這些事項,將對您釐清肇事責任與索討賠償方面,都會相當有幫助。以下就分別跟大家說明遇到車禍時應該採取的相關步驟:

一、報警處理:

遇到車禍時,聯絡警方到場是有必要的,這不僅是為了維持肇事現場的交通秩序,對於車禍當事人來說,重點是由警方製作「車禍的官方紀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記錄、勘查與蒐證事故現場,而這些紀錄必須留下書面資料。警察記錄完畢後,應該給當事人一份登記聯單,聯單上會有一些車禍現場的基本資料,例如:雙方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人的姓名、肇事現場紀錄……等,車禍當事人在事後也可利用此份登記聯單,決定後續採取甚麼程序來向對方求償。

必須注意的是,通常警方在製作初步研判資料時,會要求雙方車主簽名,在簽名之前請務必確認資料正確,因為在車禍剛發生時,當事人可能因為緊張、受傷……等因素,當下腦袋一片空白,有時警察叫你簽什麼,你就簽什麼,事後才發現紀錄有誤。所以請記得:在簽名前,務必確認資料是否正確,若有錯誤,一定要立刻向警察要求更正。

二、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透過交通警察來現場記錄車禍資料的目的,一方面是可以作為將來索賠的證據,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日後能夠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如果要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則是向各縣市交通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行車事故鑑定會」)來替你鑑定肇事責任,如果未經警察處理而沒有資料留存,就會被行車事故鑑定會拒絕受理鑑定,這時候各位就知道一開始報警的重要性了吧!

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在將來打官司時會是一項重要資料,如果日後進入訴訟,那麼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為誰有責任、誰沒責任的鑑定結果,往往也會影響法官的判決,雖然法官有權力不接受鑑定結果,但大多數情況法官都會尊重行車事故鑑定會的判斷,法院就是這樣判決車禍當事人雙方責任輕重,誰應該賠給誰,以及賠多少錢……等等。

三、記得自行蒐集證據:

交通警察能夠提供官方的紀錄與資料,好處是有公信力,但壞處是官方紀錄有時不見得足夠全面,也可能不一定對自己有利,因此,車禍當事人不應該只依賴警察的車禍紀錄,也要盡可能地自己進行蒐證,特別是找出能夠反擊對自己不利認定的證據,而最基本的工作,就是現場照片、錄影,因為車禍發生時的時間、天色、地點、車痕,或是車子上的損傷,這些都只有身處現場的人最清楚,所以車禍發生時拍照、錄影工作是一定要做的,現在大家都有智慧型手機,這些蒐證動作應該都不會太困難。

四、可向警方調現場圖片:

車禍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7天內,也可以向當初報案的轄區警局要車禍現場圖、警察紀錄的現場照片。事故發生過了30天之後,則可以向轄區警方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五、通知保險公司:

目前所有汽機車都有投保「汽機車強制險」,責任險主要是賠償給受害人,並不是去保護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就是說,由「受傷的一方」向「車禍事故中的另一方」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因此,如果車禍事故中兩方都有受傷,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彼此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因為「汽機車強制險」只賠償人身傷亡,也就是受傷的醫藥費支出,不包含財物(車子)損害,所以如果想要修理車輛費用的理賠,就要確認一下對方汽車是否有投保「車體險」這種「汽機車任意險」,如果車主有另外投保「汽機車任意險」,不少保險公司都有提供車禍處理服務,別忘了在車禍發生時,直接聯絡保險公司到場處理,可以幫自己省下不少請求理賠的功夫。假如您投保的保險公司沒有這種服務,您也可以自己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申請書」,準備好必備的資料,再去找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六、透過和解解決紛爭:

如果車禍狀況不是很嚴重,有時候雙方不願意耗費時間在車禍糾紛處理上,通常會直接商談和解了事,如果要私下和解,記得要簽立和解書,並且由雙方於和解書上簽名,以確保日後不會再生爭議。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的意思是,車禍兩造當事人商談和解或賠償,這時候最好請保險公司派員到場參與,如果保險公司有派員參與,保險公司便應受和解協議拘束,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日後的保險理賠可能會受到影響。

如果當事人更謹慎,可能會向縣市各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車禍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會簽署調解筆錄後,兩造達成和解,調解委員會便會將調解筆錄送交法院核定,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筆錄若經法院核定,日後就不能再提起訴訟。這可以避免調解之後有人又想反悔,而且只要調解經過法院核定以後,就與民事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將來如果對方耍賴不給錢,您可以用調解筆錄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去查封對方名下的財產。

七、進入法院訴訟:

假如無法調解,解決紛爭的最後途徑就是進入法院訴訟處理,但訴訟進行曠日廢時,如果經濟狀況許可,請律師處理案件自己會比較輕鬆些;如果不想請律師,就必須花時間自己跑法院、自己寫書狀、自己蒐集證據。至於如何打車禍官司,這又是另一個複雜的過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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