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前新聞報導,一名中部某林姓女大生,在民國108年暑假與15歲的小鮮肉交往,女大生並把男友帶回學校,把女生宿舍當砲房使用,7星期內狂戰28回,後來女大生不小心懷孕,小男友得知自己15歲就當爸爸後嚇得不知所措,趕緊跑回高雄老家向母親求助,男生媽媽得知後氣得報警提告,因為男生年僅15歲,本案經高雄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將林姓女大生提起公訴,高雄橋頭地院判處林姓女大生10個月有期徒刑。
因為社會風氣日漸開放,有統計數據顯示,初次發生性行為的平均年齡有日漸降低趨勢,小男生、小女生偷嘗禁果,而且現在許多青少年早熟,裝扮後常常難以分辨實際年齡,會讓人誤以為已經成年,如果與未成年人性交會有哪些法律刑責?這些可能都需要釐清並詳加說明。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首先要釐清,甚麼是刑法上的「性行為」?
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就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二、怎樣算成年人?
過去民法上認定之成年,指已滿20歲,符合民法上對於成年之規定,但目前民法已經修正通過,將認定成年人之年齡下修至18歲,從民國112年元旦開始實行。
而刑法沒有針對成年人下定義,但卻規定年滿18歲之人須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14歲至18歲需負起部分刑事責任,14歲以下則完全沒有刑事責任,所以一般認定刑法上18歲就算成年。
三、成年人與未滿16歲以下未成年合意性交,會有罪嗎?
因為未滿16歲之人尚處於身心發育階段,他們並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成熟判斷,立法者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因而訂定刑法第227條規定。
也就是說,即使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表示性行為是出於自願,仍會被認定是受害者,另一方將受刑法第227條規定處罰,如同本件新聞所發生的事實那樣。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即使雙方你情我願,與未成年人性交也會構成犯罪,假如被提告後,該名成年人的刑責為以下幾種:
1、與未滿7歲之幼童性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14歲以上16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行為,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如果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如果兩人均為18歲以下之人呢?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發生性行為的雙方都是18歲以下之人,依照刑法第227條之1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該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若未成年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決定不提告,是可以免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