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政治中心張欽
彰化縣國民黨籍議員洪本成,今年登記參選尋求連任,但遭中選會以曾涉貪被判「免刑」而非無罪,依《選罷法》規定,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因此取消他的候選資格,洪男不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期在訴訟確定前裁定暫時狀態准他參選,法院一審認定「免刑」是否不能參選有待釐清,且10多年來選委會多次准他參選並當選,日前裁准假處分,中選會雖抗告,但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抗告,洪男確定可參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選罷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參選,而「免刑」判決確定是否屬「經判刑確定」,仍有解釋空間,且洪男多年前被判免刑確定後,中選會確實多次准他許參選公職人員,且洪男至今也已任公職10多年。
洪本成主張,《選罷法》以人民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為由,就剝奪終生參政權,有違比例原則且有違憲之虞,最高行政法院應依「利益衡量原則」判斷,裁准他的假處分聲請,讓他參選。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縣市議員選舉將於11月26日投票,洪男是在2003年免刑確定後,仍獲中選會核准參選公職人員,洪也歷任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副主席、主席及彰化縣議員,至今10餘年,今年依往例尋求連任,卻遭中選會認定不得參選,眼見就要投票,若駁回假處分聲請,洪男就無法參選,洪男若日後打贏官司,法院認定他有候選資格就無實質意義,其損害重大不能回復,情況也確實急迫,反觀,若准洪男假處分,未來他若敗訴確定,中選會仍可依《選罷法》規定撤銷其參選登記,或提當選無效訴訟等解決爭議,對中選會或公益雖有影響,但不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合議庭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屬必要時暫時保護權利,若駁回洪男聲請,他所受的「無可回復損害」較大,因此裁定駁回中選會抗告,裁准洪本成登記參選的暫時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