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哇新聞記者張欽
圖片說明:林智堅開記者會反擊台大認定論文抄襲。翻攝網路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論文抄襲爭議發酵,台大今早開記者會,公布學倫會審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碩士論文,且情節嚴重,建議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對此,林智堅下午在民進黨中央召開記者會,他親上火線說明與指導教授陳明通討論論文稿件的過程,更提到與陳明通溝通的證據,但遺憾台大學倫會不採他提供的證據,就認定他抄襲,自己才是受害,這個結果對他傷害太大,「難以接受」。
至於余正煌稍早請律師聲明將告他誹謗及侵害著作權,林智堅回應說,件事已非單純的「好心給雷親」,希望余正煌做人要厚道。
林智堅表示,曾見過余正煌兩次,當時陳明通老師還要余向他道謝,余甚至還曾親自向他感謝提供民調資料,才能順利畢業,做人不應這樣,還說自己百口莫辯,當初不應該提供資料給余,真的很冤枉,「是非可以這樣顛倒嗎?」、「這社會可以這樣嗎?」,林智堅還強調,余正煌不應捲入選舉戰場,大家都沒對他口出惡言,現在他卻說懶得我論文,還要提告,做人太不厚道、顛倒是非。
記者會中,林智堅與立委鄭運鵬、委任律師黃帝穎,提出今天凌晨委任律師向台大表明,他將於周四或周五出席台大學學倫會議的email事證,準備親自說明,同時針對台大學倫會審定、組織及不符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等,發出四點聲明全文如下:
一、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之公正客觀,無論按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均明定抄襲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而就本案是否構成抄襲而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自屬應經依法組織之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所認定之結果。
詎本件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院長於本件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之方式,評論、指稱並定調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有前揭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無異於未行調查、審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獲致「抄襲」之結論,並貼上「醜聞」標籤後予以公表。其未經調查、審定在先,違背保密義務公開評論本案在後,已非單純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而係有偏頗之實,無可期待其能維持本件程序之公正客觀處理,依法自應迴避,否則,由有偏頗之實的召集人,召集所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整體的公正性已遭污染致生疑慮。
所以,目前台大審定會對於迴避案件,在由蘇宏達院長選任的委員在蘇宏達院長參與表達意見的情況下,自行駁回迴避的要求,本身就有程序的瑕疵,這也再次凸顯前面所述,因欠缺內部或外部的監督機制足以擔保委員會組成及程序公正、客觀處理,顯有高度致生結果錯誤之風險。
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先生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係林先生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之情形,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林先生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保,有失公正。
行政程序應以公正、公開、透明為原則,採取不公開之秘密處理程序,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屬例外,而基於「例外從嚴解釋原則」,其保密之對象應僅限於「外部」不特定人員,不及於參與程序之「內部」特定人員,才符合手段與目的相當的比例原則。基此,學倫會踐行秘密調查及審定之程序,仍應揭露審查委員會之組織過程及遴聘之委員名單予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而當事人應保密不對外公開之,縱有對當事人加以保密之必要,至少也應設有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之配套,以擔保其秘密組成之委員會有可信且有效的適格性與適法性。
本件台大學倫審定規定就審定委員會之組成,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成員外,其餘組成審定委員會之校內外專業、法律領域之公正學者及相關專家,均係由院長所遴聘。惟台大學倫會曲解學倫要點保密規定,使當事人無從知悉委員會及其成員,究係依何程序及標準組成及遴聘?又遴聘之委員為何人?是否適格?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是否有偏頗之虞?凡此攸關程序正義與嚴謹性之諸多重大問題,當事人均毫無所悉,遑論行使程序異議權或申請迴避,以確保程序之公正。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偵查秘密是對外保密,當事人仍可知承辦檢察官是誰,其調查過程如有偏頗情形,當事人仍有異議或聲請迴避等程序救濟機制,但反觀台大學倫會卻全然黑箱作業,又毫無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的配套,對於學倫調查程序及人事選任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完全無從提供有效可信的擔保,導致對於本件能否符合學倫要點第一條「公正客觀處理」的最高原則,產生很大的疑慮。
又目前台大學倫會的審定程序具有行政程序的性質,本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以下關於公務員迴避的規定。而行政程序法賦予程序當事人申請特定公務員迴避的權利,前提必然是當事人「知悉」有哪些公務員參與程序的審議;若無法知悉,自無申請迴避的可能,程序公平性即潛藏有遭到侵蝕的風險。
實際上近年行政法院在諸多判決中,都強調當事人若未在行政程序中及時提出迴避申請,事後到行政救濟階段不得再主張有公務員應迴避卻未迴避,可知行政機關應讓當事人知悉參與審議的公務員身分,此為確保程序公平性的關鍵因素之一。
但目前台大學倫審定會拒絕揭露當然委員以外的委員身分,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遭到剝奪,實有違「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精神。簡言之,台大學倫會以絕對保密方式進行審查,形同黑箱作業,既欠缺擔保組織公正性及程序正當性的有效機制,也損及當事人應有的知情權,有失公平,其最終決定如何能取信於人?
四、學倫會之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之權限,違反比例原則。
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理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障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的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銷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