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詹小姐購置大樓某戶二樓住宅,最初生活尚稱平順,後來一樓新住戶廖先生搬來,廖先生考量到出入家門時需要遮風避雨,於是便在自家門口設置遮雨棚,而住在二樓的詹小姐因為擔心遮雨棚會被小偷當作攀爬物,於是便希望廖先生能將一樓遮雨棚拆除,但廖先生覺得詹小姐無權干涉自己住家是否要裝設遮雨棚,於是兩人便發生爭執。
然而,遮雨棚是一樓廖先生想裝就可以裝的嗎?
因為台灣氣候潮濕多雨,夏日又高溫炎熱,所以許多民眾都會在自家門口搭建遮雨棚,藉此提供自己一個遮陽及躲雨的空間,但其實很多住戶裝設的遮雨棚都屬於違法設施,依照「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遮雨棚通常會被設定為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果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發予許可建築執照者,都屬於違建應予拆除。
大樓住戶自己可以裝設遮雨棚嗎?
一、首先必須釐清裝設遮雨棚是否屬於違建
前面說過,遮雨棚通常被認定屬於「建築法」第4條所規定的「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則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所以遮雨棚必須經過審查許可並取得執照後才能建造,如果住戶沒有未經許可便自行加裝遮雨棚,這就屬於違建,其他住戶是可以向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工務局,一般縣市則為工務處)檢舉而勒令停工,但如果遮雨棚在檢舉時已經蓋好,查報人員則會先進行勘查,再決定是否要將遮雨棚拆除,或是請違建者補辦申請執照。
二、如果符合法規,住戶裝設遮雨棚可能還需要經過管委會同意
假使裝設遮雨棚符合建築法相關規範,這樣就不屬於違建,是否住戶就可以自行裝設遮雨棚?然而在都市裡的公寓大樓中,一般住戶如果要裝設遮雨棚,除了要符合建築法規定外,還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依照上述法條明文,如果公寓大樓管委會對於裝設遮雨棚這件事另有訂定規約,或是大樓內已經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且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留有紀錄者,住戶們加裝遮雨棚就必須受社區規約限制,或是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範,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
舉例來說,若經報備的社區規約中規定,倘使住戶加裝鐵窗或雨棚,必須按管委會統一規定之圖樣、規格、顏色、材質和位置,並且不得突出建築物表面,此時若有某一位住戶加裝不符合規格的遮雨棚(例如:管委會規定遮雨棚必須是黃色,但某一位住戶卻裝上咖啡色的遮雨棚),那麼其他住戶就可以要求管委會去制止該位住戶,若該位住戶經制止後仍不拆除,則管委會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該位住戶將會遭到罰鍰處罰。
另外,如果是住一樓的住戶加裝遮雨棚,除了要注意上述是否經許可並符合規約或決議外,還可以留意此住戶加裝遮雨棚是否違反共有部分的使用目的,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條第4項稱:「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舉例來說,如果大樓前側外牆的共有部分沒有約定專用,一樓住戶卻擅自加裝遮雨棚,或是為了裝設遮雨棚已經變更建築物的主要構造,這樣一樓住戶可能會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必須將雨棚拆除,或是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本文案例來說,一樓的住戶廖先生在家門前裝設雨棚,如果沒有經過申請就裝設雨棚,將有違反建築法規定之虞;倘若廖先生有經過申請,但裝設雨棚的過程卻違反社區大樓管理規約,則二樓住戶詹小姐可以通知管委會制止雨棚之設置,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廖先生將雨棚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