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據新聞報導稱,女子小貞(化名)於民國111年5月間經由交友軟體結識蔡姓男子,兩人隨後交往,蔡男未告知小貞他已婚,女方誤以為蔡男單身,兩人交往1個多月,便共同前往台南某間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5天後,女方透過網路IG赫然發現原來蔡男是人夫,而且還育有兩子女,小貞頓時如遭晴天霹靂,女方認為蔡男隱瞞已婚身分誘騙她上床,害她送上自己身體最珍貴的貞操權,因此一怒告上法院,主張蔡男侵害其貞操權,要求賠償新台幣(以下同)50萬元。一審法官審認為男方有侵害女方貞操權的事實,判決蔡男賠償20萬元給小貞。
小貞控訴,蔡男跟她交往時、並未告知其已婚有妻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她於同年6月13日與男方到台南某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事後第5天,她偶然發現蔡男妻子的網路IG帳號,才赫然驚覺蔡男已婚、且有子女,小貞頓時如遭晴天霹靂,小貞認為這全因男方刻意隱瞞、害她送上自己身體最珍貴的東西,在貞操權遭受侵害的狀況下,要向蔡男求償50萬元。
於兩性交往過程中,如果雙方情投意合,想進一步發展彼此之間關係時,應儘可能先了解對方婚姻或家庭狀況,如果情侶於交往中發現對方其實已婚,因為兩人尚未結婚,雖然彼此可能已經用「老公」、「老婆」相稱,但畢竟法律上雙方沒有婚姻關係,此時無法主張「配偶權」受到侵害,然而司法實務認為在這種狀況下,被欺騙的一方可以向隱瞞已婚事實的對方主張「貞操權」受到侵害。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貞操權」。法院見解認為,貞操權是一種人格權,指的是個人對於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通常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會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下,如果知道對方已經結婚,為了避免自己成為第三者而要負法律責任,大部分人可能就會拒絕與之進行性行為。所以,隱瞞自己已婚身分而與他人交往並進行性行為,這會使對方的性自主決定權受到抑制與誤判,也就是不知道對方已婚,故而沒想到要拒絕,因此,被欺騙的一方可以向隱瞞已婚事實的對方主張貞操權受到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貞操權」就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的一種「權利」。另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也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也有明文:「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貞操權就是人格權的一種,侵犯他人的貞操權就是侵害人格權的一種型態,依照上述法條規定,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因為法院實務認為,「貞操權」是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此用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貞操權,這樣就必須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因為涉及性交行為是否侵害第三人的配偶權,此屬於一般人決定性行為對象時的重要事項,因此隱匿已婚事實,導致對方不知情而同意性交,就是侵害貞操權,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貞操權」既然是為了保護性的尊嚴及自主的人格權,所以要保障任何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就算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但如果對方是利用欺騙手段……等不正當方法取得受害人同意,這些手段仍屬違背善良風俗所取得的同意,此種同意是屬於有瑕疵的同意,加害人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本則新聞中,蔡男已婚,卻利用交友軟體認識小貞,並隱瞞自己已經結婚的事實,影響小貞決定是否與蔡男發生性關係的判斷,讓小貞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與蔡男發生性關係,進而失身成為婚姻中的小三。蔡男的手段已經違反善良風俗、侵害小貞的貞操權,精神受到重大創傷的小貞依法可對蔡男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至於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法院會綜合加害情形、被害者被影響的程度,及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況等因素,以此來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