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觸法!移工下班或休假日兼差,最高罰75萬元!

林 宜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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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編輯部生活中心 

小心觸法!移工下班或休假日兼差,最高罰75萬元! WOONEWS 哇新聞
合法移工假日或下班後,不能從事原雇主以外的工作!(示意圖片/pexels)

小玲是雇主A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因為想趁年輕多賺點錢,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B打工兼差,小玲認為打工時間很短,也不會影響隔日的工作,卻不知道這樣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民眾也常誤認,以為既是「合法」移工,也檢視居留證,可以在臺工作,不知僱用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亦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聘僱移工前務必向勞動部申請,切勿未經許可聘僱,以免受罰,還傷了荷包。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高寶華強調,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局長最後呼籲,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金額從15萬起跳,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如果5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請勿聘僱或容留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人士(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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