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遭人舉報,他在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的碩士論文涉嫌抄襲,台灣大學因此組成審定委員會審理此事,並在111年8月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審理結果,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表示,審定委員會利用軟體進行抄襲比對參考,取得專案報告和電腦比對報告後,審定委員再進行逐段、逐章、逐小節進行比對。審定委員會認定余正煌先生的論文並無抄襲情形,而是林智堅先生抄襲余正煌的碩士論文,且情節嚴重,建議撤銷林生碩士學位,並經教務處核定。此外,台大方面也證實,林志堅的指導教授陳明通遭人檢舉違反學術倫理,台灣大學將依規定組成審定委員會進行調查和審定。
如果林志堅於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真的涉嫌抄襲,那麼他可能會面對那些法律責任呢?
一、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不論以「重製」或「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均屬犯罪,最高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著作權法第92條也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抄襲論文,首先可能觸犯以上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將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但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刑事犯罪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必須由被害人先提出刑事告訴,之後司法機關才會去受理並追究犯罪行為的責任,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刑事告訴,司法機關就不能去主動追訴犯罪,所以如果論文被抄襲的受害人余正煌不想提告,林志堅就不會有法律責任,司法單位不能主動去偵辦林志堅抄襲論文的法律責任。
二、除了以上的刑事責任外,論文被抄襲的受害人也可以對林志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所以論文被抄襲,也會需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民事損害賠償也必須要被害人余正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法院也不會主動去審理。
三、此外,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規定,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的學位證書。所以林志堅碩士論文涉嫌抄襲,台大查證屬實後,即可主動撤銷林志堅獲得的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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