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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公車站尾隨女子,拍掉手機遭訴妨害自由。
吳姓男子去年8月在新北市淡水區某公車站,發現1名長相亮麗的女子,竟然暗中跟隨對方到住處樓下,被害人發現十分驚恐,想拿手機打給友人求助,吳竟拍掉對方手機,還示愛要求女子當他女朋友,士林地檢署日前依妨害自由罪起訴吳男。
起訴指出,吳男在公車站牌發現被害人,自認產生好感,不顧對方反應,暗中跟隨對方到其住處樓下,被發現後還將其手機拍掉,意圖讓她無法與親友聯繫。
吳另向被害人表示:「我給妳200元,你不要報警」、「能不能當我女朋友」、「不要害我被抓」,言行造成被害人更加恐懼,並在糾纏多時後才離去。
女方事後立刻報警,經調閱監視器後將吳男傳喚到案,吳坦承跟隨女子,辯稱是對對方有好感,一時衝動才會尾隨她回家。
士檢日前偵結,認定吳拍掉被害人手機構成強制罪,依法起訴並申請法院簡易判決,性騷擾部分,因沒有具體碰觸對方,「給妳200元」也難認構成,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