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某位流行天后在台北小巨蛋舉辦演唱會,女粉絲A於演唱會中使用單眼相機偷拍、錄影,因而遭到工作人員制止,工作人員發現後要求A刪掉照片及影片,但女歌迷A不肯依從,工作人員便將其請出現場,過程中A女卻仍不斷吵鬧,引起周圍一片騷動。其實在演唱會現場都立有大型告示,叮囑歌迷朋友場內禁止拍照、錄像,門票背後也都寫明場內禁止拍照、攝影,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主辦單位均得依法追究等語,那麼主辦單位究竟是依照甚麼法律可以這樣做呢?又或者說,演唱會不給歌迷拍照、錄影,到底依據是甚麼法律規定呢?
如果某位當紅歌手的演唱會門票總是一開賣就秒殺,而有些歌迷朋友非常幸運地買到門票,當這位紅牌歌手在演唱會上賣力表演,全場氣氛熱烈、粉絲都投入一起唱跳時,某位歌迷朋友這時情不自禁地拿出手機錄影,同時又上傳分享到FB、IG或Youtube,而這位歌迷朋友的行為,除了會干擾其他粉絲欣賞演唱會表演外,還可能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因為歌手的現場演唱會演出,其著作權屬於表演人(歌手)或唱片公司,而歌迷將演唱會表演內容錄影、上傳社群網站分享,此便構成著作權法當中的「重製」。著作權法中所謂的「重製」,是指不變更著作的內容、型態而加以利用,也就是照原樣加以製作使用,使著作物再現。所有我們可以想像得到的重製行為,幾乎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例如:將影星攝影專輯集拿到影印店去重印一份是重製,利用掃瞄器掃描至電腦中也是重製,燒錄到光碟片中當然也是重製,更不用說錄音、錄影、攝影……等,這些行為都是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假如要對著作物進行重製,此便涉及重製人是否擁有著作權法上「重製權」的相關問題。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條第2項稱:「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所以依照上述條文規定,演唱會的表演人(歌手)就其表演享有「重製權」,同時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如:唱片公司)也都就演唱會中表演之歌曲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而一般歌迷在演唱會中以手機、相機進行錄影或拍照,同時上傳社群軟體向不特定人公開播放,如果沒有事先經過歌手、唱片公司同意,這就可能侵害歌手、唱片公司的「重製權」,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隨便將歌手演唱會的內容錄影並上傳FB、IG或Youtube,除了可能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也有可能會涉犯刑事處罰。
於本文開頭的案例中,如果歌迷在演唱會中執意錄影拍攝,工作人員有權要求粉絲將照片或影片刪除,屢勸不聽者並得以帶離現場,這是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的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此當工作人員發現粉絲在進行未經同意的「重製」行為時,就有權要求刪除錄影畫面、照片,或請該粉絲離開現場以排除侵害。
如果歌迷朋友們主張自己拍攝演唱會過程,目的僅僅是為了紀念、收藏使用,這樣可以認定是合理使用嗎?只要是錄影一定會侵犯著作權嗎?
首先,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在實際狀況下,大多數的歌迷們在演唱會現場拍攝照片、錄影,可能都只是要供自己收藏使用,並沒有要用於營利,也沒有打算上傳FB、IG或Youtube散播,在這種情況下,粉絲確實是可以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因為自己收藏並不會影響到著作權人的利益,畢竟現場的粉絲歌迷們是買票付費進場,為了保留對演場會的記憶而拍照、錄影,因此而取得的內容物並不同於表演活動或附隨音樂等的著作性質,合理使用確實有很大機會能夠成立。
再者,如果演唱會觀眾使用的攝錄影器材並非專業用具(例如:現場使用手機錄影,並非使用高畫素的單眼相機錄影),其拍下的表演畫面、或錄下的表演動作或聲音等原則上不會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內容物。因為畫質的關係,該些內容物無法販售,因此,相關的照片或影片並不會影響演唱會或附隨音樂著作的經濟價值,這也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除此之外,假使觀眾們的攝影、錄影內容物,其僅從該觀眾的角度出發進而紀錄,並非攝錄影全面的表演活動、同時大量或實質上利用原表演著作物,這也算是合理使用的範疇。講白話一點,就是現場觀眾如果只是錄下少量部分片段,並不是將演唱會從頭到尾全部錄下來,這樣去主張合理使用的成功機會也不小。
話雖如此,還是提醒民眾觀看演唱會時還是專心看表演就好,之後可以再購買由主辦單位拍攝的高畫質演唱會影碟紀錄,不要任意實況直播、錄影或轉播演唱會的內容,以免因為侵害著作權而負擔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