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方便,竟在自家汽車裝設警示燈?

佘 彥興
7,203 瀏覽

佘彥興 撰文

貪圖方便,竟在自家汽車裝設警示燈?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據新聞報導稱,民國112年9月13日當天,於台66縣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匝道附近,因為車多壅塞,某A貪圖方便,竟在自己的廂型車上裝設藍白警示燈及蜂鳴器,並一路開啟警示燈與蜂鳴器,沿途車輛誤認A君所駕駛的廂型車是救護車或消防車,故而紛紛靠邊禮讓,A君所駕駛之廂型車便大搖大擺地越過雙白實線穿梭而行,並迅速脫離壅塞的車陣,嗣後經民眾提供影片向轄區警方提出檢舉後,警方證實A君所駕駛之廂型車並非公務車輛,因此受理本件申訴,並表示將依法舉發。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擅自異動車輛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或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使影響行車安全者,均可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以下同)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因為警報器和標誌燈是專供特種車輛安裝和使用的設施,也是區別特種車輛和一般機動車輛的重要辨識特徵,只有特種車輛,例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才被允許得以安裝警報器。當天A君駕駛之廂型車開啟藍白警示燈通過車陣時,便有路過的駕駛人察覺有異,隨即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向轄區平鎮警分局檢舉,警方根據車號證實該車並非公務用車,而某A擅自替自己的汽車加裝警示燈及蜂鳴器,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因此警方可處罰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除了私自裝設警示燈外,A在行車時隨意跨越雙白實線,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規定,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某A所駕駛之廂型車為自用車輛,卻恣意跨越雙白實線,關於隨意變換車道線部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者,可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某A隨意跨越雙白線的駕駛行為,同樣會因為違規而受到交通裁罰。

台灣因為地狹車多,經常發生塞車、堵車狀況,遇上塞車往往讓駕駛人苦不堪言,所以不少車主「別出心裁」,藉由許多旁門左道方式取巧。除了文中私自在自用車上裝設藍白警示燈及蜂鳴器外,現實生活中還常見的一種狀況,就是藉由尾隨救護車來躲避塞車。

有網友在社群網站上傳一段車輛違規影片,就是有輛私人汽車違規尾隨救護車行駛,同時還一路跟隨救護車闖越紅燈,經過警方調閱網路影片後,初步認定一路尾隨救護車之自小客車駕駛,其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第45條第1項第11款則明定,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民眾,千萬不能貪圖一時方便,就偽裝成特種車輛開上道路行駛,此舉除了會有行政罰鍰外,又會影響到急需救護的民眾權利,可謂「損人又不利己」;此外,雖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公務用車享有優先路權,但如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一樣還是有肇事責任,並非通行無阻,也不是享有絕對的法律豁免權。

發表評論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