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哇新聞法務部
今(22)日新聞報導,新北市瑞芳濱海公路南雅路段,民眾目擊有位年輕女子在距離馬路不到五公尺的淺灘拍攝全裸寫真,而海邊就是車水馬龍的濱海公路,此舉當然吸引路過的遊客好奇圍觀,甚至還有人拿起手機拍下影片,當時這名女子發現自己被偷拍後,立刻報警表示要對拍攝者提告。但是女子在公眾場合全裸拍照,可能已經觸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而一旁的遊客若將偷拍的影片上傳網路,同樣也會面臨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刑事責任。
對此瑞芳分局員警表示,「正在持續追查並釐清相關細節,請民眾勿任意轉傳相關影片,以免觸法。」警方提醒,女子公開裸體可能觸犯風化相關罪責,但民眾若是將不雅影片上傳網路,恐怕也會面臨刑責。
問題一:女子於海邊裸體拍攝寫真集,可能觸犯什麼法律責任?
於本案中,這名妙齡女子在新北瑞芳台二線南雅路段的礁石海岸大膽拍起全裸寫真,還帶上一名攝影師和一名打光助理,不少民眾經過駐足「欣賞」,有人甚至拿起手機在一旁拍攝畫面,沒想到女子發現後,便對著民眾大喊,並禁止民眾拍攝,女子還自己先報警,並前往附近派出所求助,但是裸體女子自己於公眾場所任意裸體拍照,此舉可能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6千元罰鍰;如果出於公然猥褻目的而故意裸體,則涉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二:民眾一旁拍攝影片並上傳網路,此舉可能成立何罪?
圍觀民眾用手機拍下女子全裸的影片,據悉總共時間約48秒,同時將影片上傳社群網站,而上傳裸露影片的網友,則涉嫌散佈猥褻影像於眾,同樣涉犯妨害風化罪,同時在刑法認定上犯行比裸女還重,依照刑法第23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