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A公司為全球高端伺服器最大之原始設計製造商,謝先生過去曾經任職於A公司,並擔任技術部門高階主管,後來謝先生轉職至與A公司有競爭關係的B公司服務,A公司懷疑謝先生可能取得A公司伺服器相關營業秘密並交付B公司,故而A公司想對謝先生與B公司提告,主張他們的營業秘密受到謝先生與B公司侵害,但A公司也擔心如果透過法院訴訟處理這件糾紛,A公司所想保護的營業秘密反而更容易洩漏出去,此時有人向A公司獻策,建議由A公司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以免在訴訟期間相關的營業祕密外流。
然而,什麼是「秘密保持命令」呢?
「秘密保持命令」是由法院作成的一種裁定,裁定中會要求特定人必須對訴訟階段所接觸到的營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只要是營業秘密的持有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當擁有營業秘密的權利人發現自己的營業技術、營業機密遭受侵害,欲透過法院訴訟爭取權益時,訴訟中當事人所提示的證據裡面可能會含有營業秘密,為防止這些證據所包含的特定營業秘密,可能會在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因為他造請求閱覽、揭示當事人之證據資料,故而造成該營業秘密洩漏,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於是便產生此種司法機關依當事人聲請而採取的制度性保密措施。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源自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因為智慧財產案件訴訟的攻防核心爭點,經常會涉及高科技產業的營業秘密,為了防止營業秘密在審理過程中洩漏,導致當事人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所以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設計秘密保持命令這種制度,即法院得經權利人聲請,就訴訟中提出之營業秘密為禁止使用或開示的命令,透過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刑罰規制效果,使提出營業秘密之一方,得無所顧慮地在訴訟中提出涉及營業秘密之資料進行辯論,在營業秘密的權利人提起訴訟後,如果在訴訟書狀內容跟證據等相關資料中,確實含有營業秘密持有人的營業秘密資訊,為了避免營業秘密因為訴訟程序被公開、揭露,或被用在訴訟以外的地方,此時就有必要聲請法院核發保密令,用以限制在訴訟中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的相關人士公開或使用,甚至外洩這些營業秘密。
經司法機關發布秘密保持命令所產生的主要效果,包含以下兩點:
- 限制特定的營業秘密,僅能被使用於實施該訴訟程序目的。
- 禁止揭露給未接受該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當權利人在訴訟中,要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時,權利人需要在聲請書狀中說明自己擁有的營業秘密在訴訟中的狀態,以及在訴訟中什麼樣的情況下可能會被揭露,進而可能會妨害到自身的事業營運,所以在這種狀況下需要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且向法院說明需要核發限制的對象是哪些人,此時法院可以依照營業秘密持有人的聲請,決定要對哪些特定人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這些特定人士可能是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的他方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接收到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士,他們就必須要承擔保密責任,不能把案件內的營業秘密用在訴訟以外的地方,也不能向其他人公開或外洩這些營業秘密以及相關資料,如果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將會受到刑事處罰,最高會有3年有期徒刑和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的罰金。
除了高科技產業外,在商業訴訟事件中,商業法院也有採取「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依照「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舉凡是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或是涉及內線交易、期貨交易詐欺、公開說明書不實……等事項,此均屬於商業訴訟事件,因為在以上這些事件當中,也都可能會牽涉到企業集團內部的營業秘密,有些上市公司的內部資訊一旦被公開,都可能引發極大的金融風暴,並造成社會動盪,所以在商業事件審理法中,它也會要求因為商業訴訟事件而接觸到這些商業機密的人士,他們必須去遵守保密義務。相關規定明訂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至第59條、第76條、第77條,在商業事件案件中如果違反祕密保持命令,違法者將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於本案中,A公司向法院主張B公司侵害它的營業秘密時,如果擔心A公司的營業祕密會在訴訟中外流,A公司可以向法院聲請對謝先生、B公司以及B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鑑定人、證人等參與訴訟流程的相關人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命令他們承擔對訴訟的書狀內容跟證據資料等關於營業秘密部分的保密責任,如此一來,A公司就不用擔心他的營業秘密會因為訴訟而曝光,或是有因為揭露而外洩的風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