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纏爛打追女友,是否會構成性騷擾?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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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死纏爛打追女友,是否會構成性騷擾?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A女是甲公司的業務助理,單身的她外貌十分美麗出眾,所以吸引不少單身男性對其追求,但A女暫時不想談戀愛,所以對追求者均予以婉拒,然而公司同事B男卻對A女鍥而不捨的追求,除了每天發Line噓寒問暖外,還不時在A女住家附近徘徊,並經常公然送花、送信向A女示愛,還每天在公司下班時要送A女回家,雖然A女多次嚴厲拒絕,但B男卻始終深信「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繼續對A女死纏爛打,A女不堪其擾,於是向甲公司申訴B男對她性騷擾,B男覺得很委屈,他行為怎麼會成立性騷擾呢?

性騷擾不像性侵害的定義那樣明確,性騷擾涵蓋範圍較廣,同時也較為模糊,性騷擾成立與否,有時也會因為場所及對象相異而有不同的解釋,所謂性騷擾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只要任何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讓人感到不舒服,讓人覺得自己被冒犯或侮辱時,這就是所謂的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性騷擾不局限於肢體上的接觸,若是在言語中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都有可能符合到言語性騷擾定義。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特徵、性吸引力,讓女生覺得不舒服……等,這些狀況都算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以上所述定義來判斷,本案B男對A女的追求是否會構成性騷擾,仍然要由B男的言行情境而定,假使B男在追求A女的過程中並無惡意,B男沒有對A女開黃腔,也沒有對A女毛手毛腳,只是不擅於處理兩性關係,又太過於執著,拼命對女生死纏爛打,這種狀況並不一定會成立「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但正如前面所說,性騷擾涵蓋範圍較廣,同時定義也較為模糊,性騷擾成立與否,有時會因為每個人的感受而異,不過即使B男沒有言語輕浮、對女同事吃豆腐的言行,然而B男過度追求,違反A女的意願,A女仍然可以向甲公司反應目前狀況。

雖然說此類對女生死纏爛打的追求方式不一定會成立性騷擾,但有時著實會對被追求者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而且在過去社會新聞事件中,也不乏因為此類瘋狂的追求女友方式,造成男女雙方的悲劇發生,所以立法院於民國(以下同)110年間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明定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八類跟蹤騷擾行為將會觸法。如同本文案例中瘋狂傳送訊息、打電話、網路騷擾行為,如今都納入法律中加以約束。不過,狗仔跟拍名人、討債、私人恩怨等非「性與性別」相關的情形,都不在「跟蹤騷擾防治法」適用範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規定,被害人若遭到「反覆、持續、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跟蹤騷擾行為,可報警尋求幫助。警方接到報案後即刻啟動偵查,同時也立即約制加害者行為,有犯嫌者將製發告誡書。而跟蹤騷擾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以下罰金。另外,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均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且若跟騷行為重大且反覆,檢察官可向法院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但要注意的是,雖然跟蹤騷擾行為的範圍很大,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包括:

一、反覆或持續: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性。

二、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想遇到這些行為。

三、與性或性別有關:像是為了追求、表達愛慕。

四、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本文中A女倘若對於B男的過度追求已逾越容忍範圍,A女可以依照「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向警方報案,請警方對其進行告誡,制止B男的過度追求行為;假設B男經警方告誡後仍然不死心,繼續對A女死纏爛打,A女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B男對A女進行跟蹤騷擾行為,並命B男遠離A女一定距離;若此時B男仍不知適可而止,繼續追求A女,B男後續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至於A女、B男任職的甲公司,「跟蹤騷擾防治法」雖然沒有要求雇主必須盡到防制跟蹤遭擾的義務,不過跟蹤騷擾行為被定義為與「性或性別」有關,所以倘若B男對A女的追求行為確實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甲公司仍然需要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負起雇主之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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